索引号: 002489604/2022-269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商务〔2022〕204号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单位: 杭州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1-2022-0012
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12 10:2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精神,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三)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及企事业单位终端消费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成品油油库等经营设施设备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商务局负责审批,企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对外开展零售经营。

(五)成品油流通管理实行经营地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协同监管,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和行政处罚职能,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编制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事项审批,开展零售企业年检,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日常监测分析。

发改、规资、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税务、公安、消防、气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成品油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成品油流通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警,运用“数字化+监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

(一)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保卫、税务、交通运输、港航、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通过相关验收取得相关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公安、规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等方式,按照职责加强监管。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

(一)零售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

1.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同步,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由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规资、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交通发展,结合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和布点间距要求,编制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报经市商务局批准后予以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2.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应符合以下间距(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行车距离)要求:

(1)城区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2)国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

国道、省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国省道与县乡道交叉,沿线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3.5公里。国省道经过城区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3)县乡道每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同一道路上相邻加油站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0公里。

(4)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原则上一区一对(2座)加油站。服务区平均间距应为5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宜为15-25公里。

(5)县以下镇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可参照城区设置。

(6)水上加油船的设置选址须符合港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因经济建设发展、城镇道路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实施等需调整或新增规划布点的,原则上应在已发布的各地五年规划控制数中调整。经商务、规资、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现场勘察,符合布点条件的,由区、县(市)商务部门行文上报市商务局批准规划调整或新增。新增加油站(点)规划布点的,需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4.企业取得加油站(点)用地合法使用权后,经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预审后,向区、县(市)商务部门申请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由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申请规划实施确认批复。规划确认批复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建站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截止前2个月向区、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5.申请规划实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杭州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布点原则、设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已取得加油站(点)用地合法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部门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规划实施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查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下同〕: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加油站(点)新建项目申报表》原件(一式五份)。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设立企业章程复印件。

(5)加油站间距图及相关说明文件原件〔由企业和区、县(市)商务部门踏勘人签字并加盖两个单位公章〕。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土地成交确认书》等用地合法使用权复印件。

(7)区、县(市)商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

高速公路加油站除提供(1)(2)(3)(4)(5)外,还需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复印件(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加油船除提供(1)(2)(3)(4)外,还需提供加油船经营权拍卖确认书复印件。

(二)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申请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已取得商务部门规划实施确认批复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安全生产、计量、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5)从事船用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2.成品油零售建设项目竣工经专项验收合格,企业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转报市商务局审批并附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3)《加油站(点)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4)《加油站(点、船)年审表档案》原件(一式两份)。

(5)商务部门规划实施确认或立项批复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油船提供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

(11)城市建成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批复(备案)复印件。

(12)由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3)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14)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5)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7)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18)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设施彩色照片原件。

(19)区、县(市)商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

(2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必要材料外,加油船需提供船舶吨位证、适航证、船舶检验证和排污相关证书。

3.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县(市)商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商务局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

(三)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与变更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原件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证书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对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5)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油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站须符合加油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承租经营企业应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含拥有2家及以上全资自营的加油站企业)。未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承租经营企业须是加油站属地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租赁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标注“租赁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应由新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承租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承租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和新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提前终止的需提供终止协议复印件)。

(3)新承租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

(6)《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申请办理证书变更。企业应向区、县(市)商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提交以下材料,经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进行申请变更。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除应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下列相应事项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加油船提供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地址变更的(加油站点位置不变),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名证明复印件。

5.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原经营企业应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交回正副本原件,新经营企业应按新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原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

(3)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复印件、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应提供原企业立项批准文件、所在地规资和住建的说明材料,并提供“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一种资产取得方式证明文件。

(5)新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加油站(点、船)年审表档案》原件(一式两份)。

(6)提供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证明。

(7)新企业《营业执照》及登记基本情况表、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

(8)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区、县(市)商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6.企业遗失、损坏《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商务部门申请补办发证,区、县(市)商务部门经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补发新证。申请补办发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

(2)企业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原件。

(3)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4)损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地扩(改)建

1.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扩大储油容量(包括增加油罐数量和物理容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等设施、规模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建(造)的行为(包括不增加加油机数量只增加加油枪数量)。扩建项目报市商务局审批,改建项目由区、县(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批,抄报市商务局备案。

2.企业扩(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通过验收。

3.申请扩(改)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油站(点)扩建项目申报表》原件或《加油站(点)原地改建项目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6)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业主书面同意说明原件。

(7)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8)城市建成区扩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批复(备案)复印件。

(9)由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五)零售经营歇业和注(撤)销

1.因扩(改)建和其他原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3个月以上,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企业持区、县(市)商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暂时歇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的,企业需提出申请延期并作出书面说明,延期不超过6个月。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企业终止经营的。

(2)企业暂停经营且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期限超过6个月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批准的。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

(4)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被有关部门吊销、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分为企业主动注销和管理部门责令注销。由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发证机关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同时在发证机关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等部门。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发生注销情形,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企业申请注销报告原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遗失不能交回的应提供企业登报遗失申明相关材料)。

(2)管理部门责令注销。发生注销情形,企业不主动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由区、县(市)商务部门向企业发告知书,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说明注销事由和反馈意见时限,逾期不反馈或反馈意见不予采纳的,由区、县(市)商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申请报告、告知书(含企业反馈意见)。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材料。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商务部门报送基础设施、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成品油来源合法,禁止储存、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及走私、非法炼制、无合法来源的油品。应当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在仓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成品油。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质量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质量计量等专业培训和演练。

(四)除部队、武警、消防、铁路、机场、公共交通等特殊用油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不得设置储油装置为机动车辆、移动机械等直接加注成品油。救灾、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农业生产农机作业等特定情况需保供油品的,报经区、县(市)商务部门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可设置临时性供油点,并在事后及时撤除。

五、监督管理

(一)商务、规资、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气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区、县(市)商务部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因扩建、改建等原因年末还处于停(歇)业状态的不需参加当年度监督检查。未参加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商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2.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或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3.成品油批发经营者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移动机械销售成品油。

4.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5.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成品油。

6.篡改、删除燃油加油机、液位仪中的相关进、销、存数据。

7.使用不合格燃油加油装置。

8.销售走私或者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9.不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散装汽油。

10.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12.擅自扩建、改建零售网点。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加强联合惩戒。

(五)审批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公示。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警告,并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未参加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零售网点外销售成品油。

(五)违反本办法“五、监督管理”(三)禁止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涉嫌用于非法经营的经营场所、工具、设备、油品等物品应以予以查封、扣押。 

(六)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商务〔2020〕28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加油站(点)新建项目申报表

2.加油站(点)扩建项目申报表

3.加油站(点)竣工验收申请表

4.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5.加油站(点、船)年审表档案

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8.加油站(点)原地改建项目申报表

9.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表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年度)

附件1-10.doc

杭商务〔2022〕2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