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2-269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2〕55号 成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2-0017
《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11 10:5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杭州被列入首批6个创新试点城市之一。《意见》共提出101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其中第71项改革事项提出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要求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切实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2022年1月27日,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方案》,明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机制,明确认定流程、认定依据和补偿救济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二号);

4、《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5、《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架构。

《实施办法》全文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原则、补偿救济程序、保障措施、其他规定四部分内容。

(二)工作原则。

涉企补偿救济工作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及时高效、诚信合理原则

(二)约束对象。

《实施办法》约束对象覆盖范围广,包括所有市级政府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政务诚信建设的创新举措,通过设计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的新的救济渠道,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

(三)救济程序。

从企业补偿救济机制启动、核查及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调解、评估鉴定、补偿、会商、程序中止及终止、诉讼执行协调、备案等环节建立了“多开关”启动,“多车道”保障,“多部门”衔接机制。

(四)保障措施。

明确组织保障、资金保障、部门协作及法律责任,构建企业补偿救济从启动到补偿,从协商到监督的全流程闭环保障机制。

四、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涉企补偿救济,是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因发生以下情形,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企业向签订合同或作出行政许可、政策承诺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1.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

2.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政策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政策承诺。

(二)本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吴飞   王超

政策咨询电话:85251835  852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