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22- 01- 28 16: 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出台《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18〕50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于2021年5月重新修订实施。为保持与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的一致性,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擦亮杭州“创新活力之城”金名片,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结合杭州近年来众创空间发展实际和创新创业的现实需求,经研究决定,出台《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

2.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申请备案时,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15家,其中经备案的企业不少于8家。

4.设立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资)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2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区、县(市)(以下简称西部地区)的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1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5.    拥有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集聚至少5名创业导师,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次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创客企业(项目)是指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初创企业或项目。

2.创客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间、孵化时间。

3.支持西部地区在城区建立“飞地”众创空间,对注册在西部地区众创空间而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地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项目)。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众创空间管理人员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一是有在该运营机构在职缴纳社保;二是拥有双创(或投资)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创业投资、服务等相关业务从业经验1年以上。

五、创业导师必须全职吗?需要签订聘任合同吗?

答:创业导师全职、兼职皆可,但需具备丰富的创新创业理论或实践经验,并与运营机构签订聘任合同。

六、市级众创空间备案什么时间办理?备案流程共有哪几个步骤?

答: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的方式进行。备案流程共有以下4个步骤:

(1)企业申报。拟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在众创空间开始运营后,应在网上进行备案统计,满足条件后可通过线上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运营机构的备案申请后,根据计划分阶段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业务指导、实地走访并组织专家评审。

(3)区县推荐。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的众创空间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4)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拟备案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发文。通常情况下,市科技局每年组织1至2次集中公示备案。

七、市级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和市级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还可以申报吗?

答:为了保持与科技部、省科技厅在众创空间管理上的一致性,我市将市级认定改为市级备案,取消对专业化和国际化众创空间的备案,统一为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已认定且在库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体系。

八、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众创空间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1.对通过国家或浙江省备案的众创空间,按规定享受《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相关政策。

2.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

3.鼓励众创空间申请市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提高众创空间金融服务能力。

4.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创客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降低在孵企业运营成本。

九、“空间运营满12个月”是指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满12个月吗?

答:“空间运营满12个月”是指截至申报备案时,运营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2个月,而不是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满12个月。如果场地是租赁的,以租赁合同判断,自有房产以其他能证明运营时间的材料判断。

十、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答: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众创空间,已享受过3年运营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运营资助;未享受满3年运营资助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资助。

(市科技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