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
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 2022- 01- 28 11: 3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何时施行?适用范围如何?《实施意见》所称老旧小区住宅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所称老旧小区住宅,应符合《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4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体系是怎样的?如要加装电梯,可通过哪些渠道咨询?

答:《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完善加装电梯工作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工作体系”。其中,市加梯办设在市住保房管局,区、县(市)加梯办设在各区、县(市) 住建局。《实施意见》要求“街道(乡镇)、社区组建工作小组或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如要加装电梯,可就近向属地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咨询,也可向所在区、县(市)加梯办咨询。市及各区、县(市)加梯办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

地址

电话

上城区加梯办

望潮路77号

87009524

拱墅区加梯办

北城街55号人防大厦

85359813

西湖区加梯办

五云中路1号楼A楼

87760581

滨江区加梯办

江南大道87号

87799528

萧山区加梯办

文化路106号

83869358

余杭区加梯办

五常街道西坝路浙财科创中心C座

88729619

临平区加梯办

南苑街道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86130680

钱塘区加梯办

义蓬街道江东大道3899号

82987914

富阳区加梯办

富春街道天河路108号

63321972

临安区加梯办

科技大道4398号市民中心3号楼

58688820

桐庐县加梯办

开元街12号

69913127

淳安县加梯办

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

64820896

建德市加梯办

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8号建设大厦

64728885

杭州市加梯办

开元路40号

87063507

三、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按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4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业主开展表决,经本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项目实施。

四、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渠道提交反对意见?

答:因加装电梯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对加装电梯项目持有异议,可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可实名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五、项目公示期间如有业主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该如何处理?

答:相关当事人可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乡镇)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应加大调解力度。

六、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听证会如何组织?

答: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听证会由属地街道(乡镇)牵头组织,积极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听证。听证会可邀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市民等共同参与。

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的质量安全如何监管?

答: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双线监管”,分别接受区、县(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市建委、市市场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加装电梯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市政府令第324号第二十条规定,向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土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时,如发现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等问题,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答: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资金由申请人共同承担,相关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公房、单位自管房、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其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承担。市和区、县(市)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管线迁移等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加装电梯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资金监管等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九、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总包单位)该如何选择?

答:申请人宜选择资信良好且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特种设备生产安装资质或建筑工程(含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加装电梯项目实施主体。

十、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由谁负责?

答: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也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由受托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申请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其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予以指导、协调和督促。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停止电梯使用。

十一、加装电梯所需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如何解决?

答:(1)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协商确定相关资金分摊方案。

(2)相关业主可将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3)申请人如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可按规定申请用于电梯的后续维修、更新和改造。

(4)鼓励申请人通过购买电梯综合服务保险的方式,为加装电梯主体结构、连廊、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人身意外等提供保障。

(市住保房管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