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
《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的通告
时间: 2022- 01- 27 15: 5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交发〔2021〕100号

根据《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了《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7日 


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和行车安全,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杭州公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应自觉在站台上排队候车,按照先下后上顺序上下车。乘坐区分上下客车门的车辆时,依次从前门(上客门)上车,并往后门移动,到站后从后门(下客门)下车。

公共汽电车在运行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要听从驾驶员的安排,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行上下。公共汽电车至终点站后,乘客应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得上车。

第四条 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优先使用照顾专用座位。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五条 公共汽电车行驶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驾驶员赶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在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第七条 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根据治安安全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规定对上车乘客的携带物品、防疫措施、健康证明等进行检查,乘客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查。

对经劝告仍不配合检查、携带疑似危险品或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员,应拒绝其上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应自觉支付车费或主动出示本人有效乘车凭证,并配合查验。上车前应自备相应零钱,自取车票,不得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支付车费,任何乘客不得收取他人车费。乘车凭证按规定的地域、期限、线路、时段、人员适用,不得冒用他人乘车凭证。

乘客经付费闸机付费后进入实施同台免费换乘的BRT站台乘车,不得直接进入站台。

乘坐分段计价的公交线路上、下车时漏刷卡或扫码的,按线路最高票价补扣,能证明乘坐线路的除外;投币支付的,上车时应主动告知驾驶员目的地站点,按照相应金额投币。

第九条 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

第十条 车辆在中途因发生交通事故、客伤事故或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可免费改乘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

第十一条 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及其他乘客通行。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体积不超过0.064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超过免费携带标准的,应按此标准的倍数支付相应倍数的车费。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行李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不受该限制,但不得影响他人。

第十二条 为保证乘车安全,禁止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三)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厢安静整洁,做好自我防范,拉好扶手栏杆,禁止下列行为:

(一)乘车时将头、手等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在车内饮食,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便溺、吐痰、乱扔废弃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三)在车内袒露身体,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席,乞讨、卖艺,踩踏座席,嬉戏、悬吊、打闹、斗殴、寻衅闹事,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四)在车内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编结针织品,擅自开关车门和无故启动应急装置;

(五)其他影响公交运营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可凭有效凭证向线路当班人员问询,认领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凭证并出具收条。

第十五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六条 车辆行驶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服从驾驶员或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侵扰。

第十八条 乘客损坏车内设施、造成公共汽电车营运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有其他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原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