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 ||||||||||||||||
时间:2021-09-08 15:5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实施意见》(市委发[2008]67号)的精神, 进一步规范建委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外部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杭州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杭建法发〔2010〕430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杭州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杭建法发〔2010〕430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实施意见》(市委发〔2008〕67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市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杭府法发〔2010〕4号)进一步规范建委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外部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制约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委各业务处室和受委托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委依法对杭州市区勘察设计、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工程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力运行必须在建委电子政务网上进行。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并对受委 托执法部门的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处罚工作实行“调查与处理分离”制度。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执法部门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两个阶段的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审理、决定、送达、执行阶段的工作。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执法部门对移送案件的真实性负责,法规处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城建档案馆、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资管理办公室和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等单位受建委委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处罚法定”、“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案件处理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工作应按照“经办人起草、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审核、立案批准的副主任和分管法制副主任审阅、法定代表人(主任)签发”的流程。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在建委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或不作为。 第六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采用一般程序。 第七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送达、执行五个阶段。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法行为,以及上级或本机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应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业务处室报分管领导签发。受委托执法部门需经建委联系的业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立案后,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已立案的案件,不得擅自撤销或终止。 第十条 调查案件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调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证据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当事人、证人或关系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工程合同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证据照片应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收集的证据资料为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证章,同时还应签上核对人姓名及核对时间。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等证据资料复印件,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关系人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分别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名或盖章。修改文字部分应按手印。 第十三条 进行现场勘验,应邀请有关组织或人员见证。勘验情况或结果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员或调查人员、见证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凡上级部门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陪同的业务处必须指定专人随同检查组检查所有受检项目,并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做好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若陪同人员临时有其他任务,应落实接替人员,并衔接好工作。收集的资料和检查记录要妥善保管。 上级部门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陪同的业务处室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将现场检查时的有关资料和检查记录在案件移交时一并移交政策法规处。 第十五条 业务处室或受委托执法部门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案件复杂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结束后,拟写《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表》,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移送政策法规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反馈立案部门,要求其收集新证据。 案件复杂或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处审核案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理案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执行《杭州市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 认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杭州市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确定处罚类型和裁量结果。处罚决定书(含裁量结果)实行初审、复审和审定制度。起草《案件调查审理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处罚种类或罚款额度,报建委相关副主任和法定代表人签发。 认为违法行为证据不足、缺乏处罚依据的或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起草不予处罚的建议,报建委分管主任和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八条 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的罚款,其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进行案件讨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的罚款,其额度在5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启动电子政务案件讨论程序,网上会签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件复杂执行《杭州市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难度的或罚款数额超过90万元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参加;或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按照集体研究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九条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政策法规处应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书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处罚依据和裁量结果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或听证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案情复杂违法行为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应组织相关业务处集体讨论。遇到下列情况,应提交建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1、案件复杂,法律、法规上只有原则规定,未作明确详细规定的; 2、举行听证会后,参加听证会成员进行案件讨论时,对当事人处罚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听证条件的,政策法规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吊销或降低许可证、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停止承接新的业务; 3、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对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按法定程序,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听证会必须按照市政府第106号令《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和书记员由政策法规处担任。听证人员为首席听证员和2名以上听证员组成。具体人选由法规处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 政策法规处应提前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做好听证会答辩准备。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听证会相关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会后,政策法规处组织参加听证会的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提出结论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名或盖章。政策法规处负责将听证会情况及听证员讨论结果报告领导。 第二十五条 实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度。法规处起草处罚决定书要符合“说理性”要求,把握四个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贯彻实施原则。全面充分表达法律适用的理由;详尽解释和说明处罚裁量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理由不予采纳的,应详尽说明原因。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建委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政策法规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业务处室或委托执法部门,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在杭州建设网、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执法部门根据委托权限,按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移交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的,由业务处室拟稿,政策法规处会稿,领导签发后,业务处室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对作出“限制当事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的通报,应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 第二十八条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政策法规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抄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款,由被处罚当事人凭《缴纳罚没款通知书》直接交至建设银行所属网点(市建委机构代码为0015102001)。 政策法规处负责与建设银行联系,取回《代收罚没款收据》回执。 第三十条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政策法规处协同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案件结案后,政策法规处应按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整理案卷、归档。 实行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政策法规处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讲评,强化行政执法自我检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建委监察室对行政处罚程序实时数据监控。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由监察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杭州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杭建法发〔2010〕4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