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36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医保〔2021〕60号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不设差异系数DRG病组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病同价。
二、自2021年11月起,我市不设差异系数DRG病组费用每月按通知要求执行预拨管理。前期已按月拨付的费用年终按同病同价原则统一考核清算。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5号).pdf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