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 09- 29 17: 0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文广旅游〔2021〕45号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9月2日   

杭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杭州市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属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协助对急需抢救保护或开展传承工作确有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参与展览、展示、培训、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方案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把作出积极贡献的传承人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并鼓励地方给予其一定的优抚。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杭州市各部门直属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