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44/2021-263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发改能源〔2021〕191号 成文日期: 2021-09-02
发布单位: 杭州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2-2021-0006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02 10:5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有效做好“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从严控制“两高”项目建设,从源头上优化提升项目能效水平,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修订了《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一是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上位法规定的需要。现行的《杭州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8年印发,目前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而且国家和省相关节能审查办法均已更新,《暂行办法》大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相关规定。

二是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能耗“双控”任务的需要。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和大背景下,能耗“双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必须从严控制“两高”项目审批建设,把好项目准入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把好项目的建设使用关。《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已经滞后。

三是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现行《暂行办法》编制时节能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政府机构改革后,杭州市节能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发改委,相关职责内容需要修改。

二、文件修订的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等。

三、修订事项说明

(一)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能源监察机构、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各级机构参与节能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构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协同、镇街基层参与和能源监察机构全过程执法监督保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格局。

(二)提出了项目节能审查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量,《办法》明确了四个审批层级,以便于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实际操作,提高新上项目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三)提高了高能耗项目准入标准。《办法》将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要求低于上年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020年我市为0.49吨标准煤/万元,随着能效水平不断提高还将逐年下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准入标准的和所有新增用煤的项目,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用能或用煤减量等量替代方案。同时,规定全市和各区、县(市)年度审批项目整体能效标准,对年度新审批项目总能效超标的区域,执行高能耗项目限批。

(四)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在节能验收环节,《办法》明确项目建设方的节能验收主体责任,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节能验收作了分类规定。同时,要求新审批项目一律纳入杭州市能源双碳数智平台,实施在线监管,确保形成闭环式监督管理。  

四、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办法由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苏鹏。

联系方式: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B座706室,联系电话8525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