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5-2476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5〕168号 成文日期: 2015-04-26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建立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9-14 15:42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招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着力推进招投标社会监督工作探索实践,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建立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和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民主党派及其他热心关注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有关人士,作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开展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监督活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做好特邀监督员及监督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监督活动

(一)监督内容

特邀监督员以定期监督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

1、在市建委统一安排组织下,参加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察看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对开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

2、积极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各项检查、建设工程招投标调研等活动。

3、及时收集有关招投标的息,向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4、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5、受邀列席全市重点项目、社会关注项目招投标会议。

(二)监督纪律

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1、特邀监督员与监督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2、特邀监督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3、特邀监督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保障工作

(一)完善制度建设。市建委每年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广泛听取意见,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措施,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水平。

(二)加强沟通联络。市建委及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采用指定联络员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特约监督员的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通报工作及有关事宜。

(三)做好整改落实。市招标办对于特约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第一时间做好登记,落实专人,加快研究,跟踪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将办理反馈给特约监督员。

(四)做好履职评价。市建委和市招标办做好特约监督员履职尽责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将作为特约监督员续聘条件。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选聘要求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6日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选聘要求

一、选聘条件。特邀监督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关心支持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发展;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60周岁范围内,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评议活动;非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

二、选聘流程。特邀监督员人选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征得其本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建委聘其为杭州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市建委向每位受聘的特邀监督员颁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证》。

三、聘用管理。特邀监督员聘期每届二年,能够继续胜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予以续聘;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未履行相应职责或违反有关监督纪律等不适合从事监督工作情况的,由市建委予以解聘;特邀监督员主动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委同意后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