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34/2021-2629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法联办〔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5-07
发布单位: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处理行政执法职责争议,解决“多头管”“三不管”问题,现将《杭州市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解决“多头管”“三不管”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科学合理、协同高效、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责发生争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可以申请属地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行政执法职责争议涉及部门职能配置的,应当听取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协调事项、自行协商情况、分歧意见和协调建议及理由;

(二)涉及争议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因新经济新业态、法律规定未明确或有歧义而发生的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经本级政府领导交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启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等方式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疑义的,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第九条  经协调,争议机关在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执法职责争议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作为处理结果归档;无法达成一致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条  涉及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机关应当配合协调、评估、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争议机关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协调意见和处理决定。

协调意见、处理决定涉及权力事项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权力事项库相应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6杭法联办〔2021〕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