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2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46号 成文日期: 2021-08-12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4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3 18:1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制定了《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床位结算》),现就该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使医务人员和医疗资源与实际床位开放数相匹配,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床位管理,便于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作中的实际操作。

二、适用范围

《床位结算》适用于我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超核定床位数问题进行协议处理。

三、主要内容

《床位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核定床位数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的开放床位一般应按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准确定的核定床位数(以下简称“核定床位数”)进行管理。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员实际就医需求,在核定床位数外适度当增加开放床位,原则上其开放床位数不得超过核定床位数的115%。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造成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研究后确定。

(二)调整核定床位数确认

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准确认后,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核定床位数的,应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变更床位数信息。核定床位数以当月月末医保定点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床位数信息为准。

(三)超出核定床位数拒付

除特殊原因外,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每半年度清算一次,其超出部分床位数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超出部分床位数=[医疗机构半年度住院总天数-(医疗机构半年度床位开放天数×核定床位数×115%)]÷医疗机构半年度床位开放天数。

超出部分医疗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出费用÷(核定床位数×115%+超出部分床位数)]×超出部分床位数。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蔡呈曦

政策咨询电话:8708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