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2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医保〔2021〕4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有效性: | 有效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系统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广大企业及社会组织与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系统的交流沟通渠道,促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与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推动局系统在向上级及其他部门的政策建议、本部门的政策制定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要求向市医疗保障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当面反映情况、沟通工作、表达诉求的申请、受理、接待、反馈、总结等工作。
对涉及药品及医用耗材推广、定价或支付标准;商业补充保险药品耗材目录等内容,以及邀请参加研讨、会议、培训、论坛等活动的,原则上不接待。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政策措施出台前和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收集涉及申请单位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分析研判,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及时主动征求申请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供局领导决策。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系统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政务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尤其要准确填写具体申请原因,并通过电子或纸质形式递交至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业务科。
第五条 收到《申请表》后,中心综合业务科根据申请原因可与申请单位电话沟通。如通过电话沟通解决了申请单位需求,可不再安排当面接待。未能解决的由中心综合业务科向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提交《申请表》,并附沟通情况和接待方案。由局办报请局领导后,统一协调安排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接待工作。
其中,涉及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的申请事项,由相关处(科)室按规定程序受理,不纳入本办法的当面接待范围。
第六条 对3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同类来访事由的,中心综合业务科应告知来访单位限派来访人数,由来访单位自行选派代表,最多合计不超过10人参加接待面商活动。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根据局办印发的接待方案,落实相关人员准时参加接待日活动,并提前做好交流答复准备。重大、疑难问题应提前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形成答复意见。
第八条 接待工作原则上一月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遇特殊申请事项,必要时可酌情尽快安排接待。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4楼会议室。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接待方案,会同安保、物业部门落实人员来访、车辆停放、会务准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接待时,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待领导及相关部门应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处室(单位)按要求落实后续的办理工作;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由局领导指定牵头处室(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再落实责任处室(单位)按要求办理。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需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正在办理的事项,中心综合业务科收到其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当及时告之来访单位或来访人,不再安排面商。
第十一条 对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问题以及相应的答复意见,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前提下,经局领导同意,归纳整理后适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中心综合业务科需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同时需按季、半年、年度的形式对固定日接访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文明开展接待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营造“亲”“清”政商关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系统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
企业及社会组织名称 | |||||
单位地址 | 联系方式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来访人员(来访主要负责人或带队人员) | 姓名 | 性别 | 职务(包括社会职务)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申请来访时间 | 来访人数 | ||||
咨询或反映 事项概述 | |||||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1-87258601 传真:0571-87033502 电子邮箱:hzybzhywk@163.com 微信公众号:杭州医疗保障 (来访单位加盖公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