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3、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三条是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的。
4、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两条是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规定的。
6、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依据:浙劳社厅字[2006]59号。
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程序:
实务操作:
1、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职工,应按规定填写《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2013年8月1日前退伍的需提供退役军人本人的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2013年8月1日后退伍的,需提供退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