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21-2623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法发〔2021〕203号 成文日期: 2021-07-15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1-0005
《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22 19:28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为确保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我委对2021年6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一、清理的必要性

(一)更好地发挥城乡建设管理职能作用的实际需要。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在行政处罚,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通报批评,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种类,并且明确设定层级,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了不适应上位法或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等情况,亟需进行修订或废止。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建〔2019〕10号)规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两年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考核,因此需要根据此要求进行一次集中全面清理。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建〔2019〕10号)

三、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2021年6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内容

本次清理主要针对以下情形展开: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三)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五、清理结果

经过对2021年6月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决定废止10件,失效3件,修订13件。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高朗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2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