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67/2021-261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交发〔2021〕58号 成文日期: 2021-06-08
发布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7-2021-0003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08 16:5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省厅《关于全面修订

一、制定必要性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预防小权微腐、助推清廉交通建设、落实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本次制定《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

随着交通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完成,大力推进杭州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成为必然要求。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也出现了原有裁量基准跟不上新形势、个别特殊情形考虑不足、与目前的执法情况、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等一些影响交通长期稳定发展的新问题、新情况,制约了行政处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为解决上述问题,重新制定杭州交通运输领域特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分必要。

 【?】  (二)充分落实省厅对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需要

2019年9月30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2),该办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制定、发布实施规定与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省厅下发了《关于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发布并同步做好系统录入和维护管理工作。

二、主要依据

《裁量基准》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制定,依据《杭州市公路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等13部地方性法规和8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要内容涉及公路经营、公路养护、出租客运、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维修经营、驾培管理、城市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烟、非机动车、海事、航道、内河港口等领域共150项行政处罚事项。

三、主要内容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精神,此次裁量基准制定以“事项特有、罚款从重”为原则,摒弃部分失效或无实际适用意义的条款,结合杭州交通执法实际,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和量化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杭州市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制定3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根据《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制定9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

1.关于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变更营运线路”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本规定的处罚重,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该项内容不予列入裁量基准。

2.关于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减班次”的处罚,根据2020年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为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将日发班次调整为“日发班车下限”这一最新精神,该项内容不予列入裁量基准。

3.关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处3000元以下罚款,较本规定的处罚重,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该项内容不予列入裁量基准。

(三)根据《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制定5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第五十八条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职权。

(四)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制定31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根据《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制定3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根据《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共10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

1.关于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处罚,较本规定的处罚重,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该项内容不予列入裁量基准。

2.关于第四十六条中“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处罚一致,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已制定相应裁量基准,不予列入杭州特有事项裁量基准。

(七)根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制定15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

1.第四十一条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罚一致,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已制定相应裁量基准,不予列入杭州特有事项裁量基准。

2.第四十三条第(一)至(五)项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至(五)项处罚一致,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已制定相应裁量基准,不予列入杭州特有事项裁量基准。

(八)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定了1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九)根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制定了2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根据《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制定了6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制定了6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为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职权。

(十二)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二)项,制定了9项杭州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

1.第四十八条为运营单位、公安机关职权。

2.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已由《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职权。

(十三)《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过往事故现场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救助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有关船舶证书、证件二至四个月”等相关处罚规定。

(十四)《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

(十五)《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等相关处罚规定。

(十六)《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

(十七)《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航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

(十八)《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等相关处罚规定。

(十九)《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同类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杭州鸦雀漾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时追越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

(二十)《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港口岸线日常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港口岸线恢复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

(二十一)《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处罚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肖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46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