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55/2021-261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人防〔2021〕42号 成文日期: 2021-06-08
发布单位: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41-2021-0001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时间:2021-06-08 16:2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1年2月25日至3月26日,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http://rf.hangzhou.gov.cn/art/2021/2/24/art_1658924_58826422.html),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其中采纳意见9条,未采纳7条。


序号

单位名称

建议意见和内容

采纳情况

1

市建委

无意见


2

市房管局

无意见


3

市规资局

无意见


4

上城区人防办

无意见


5

下城区人防办

无意见


6

江干区人防办

无意见


7

拱墅区人防办

无意见


8

西湖区人防办

1、第十三、十四条:针对抽测,建议由市级部门出台全市统一的抽测制度,并规定抽测范围、数量、频率等标准。

2、第十八条:3个工作日内,时间较紧张,建议5或7个工作日内。

3、附件2:最后一行备注比较口语化,建议把甲方抄告调整为建设单位抄告。

1、已采纳;

2、已采纳;

3、已采纳。

9

滨江区人防办

1、建议将附件 2《杭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记录单》中施工单位自评下方的竣工验收四个字去掉,验收内容为:□底板/□墙、顶板/□结构/□竣工 ,不一定是竣工验收。

2、十七条第 6 款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指人防工程的质量保修书还是整个项目的质量保修书,需明确,现阶段人防备案提供的保修书基本上是整个项目的质量保修书。

1、已采纳;

2、已采纳,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为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萧山区人防办

无意见


11

余杭区人防办

1、第十一条 “(一)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网上申报,……”,建议改为“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根据申报单位需要接受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申报。2、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机构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意见,建议调整为依申请公开,不予网站公开。

1、已采纳;

2、已采纳。

12

富阳区人防办

无意见


13

临安区人防办

无意见


14

桐庐县人防办

1.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向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议参照杭州市建委《关于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建工发(2015) 192) ,第七条,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第二十一条第(七)款,在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议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改为前7个工作日申请。

1、已采纳;

2、已采纳。

15

淳安县人防办

无意见


16

建德市人防办

无意见


17

钱塘新区建设局

无意见


18

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

无意见


19

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意见


20

杭州钱欣置业有限公司

无意见


21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意见


22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意见


23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24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25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意见


26

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无意见


27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无意见


28

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无意见


29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无意见


30

浙江久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在验收前,增加人防专项检测工作,并将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材料之一。

未采纳,原因:根据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应该建立检测抽测制度,并根据该制度妥善处理人防专项检测工作,不建议在此《办法》中明确 。

31

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1. 人防工程建设除了体现“谁建设谁负责”外,对人防防护(化)设备还应明确“谁采购谁负责”,杜绝假冒产品进入人防工程。

2.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建议改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

3. 第三条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定义中,未包含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是否妥当,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在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中应归属专业工程,国家及省人防主管部门在工程资料管理归档中将人防设备安装作为分部分项工程。

4. 第十七条  建议增加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签署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是关系人防工程质量的特殊产品,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体现终身负责的责任要求。

5. 第二十三条增加“依法选择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

6. 第二十五条(四)建议修改:按时参加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1、未采纳,原因:人防工程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负总责,体现了“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已经明确了建设单位使用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达标企业采购。

2、未采纳,原因:定点主要是国家防办对于企业资质的要求,本办法用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已能清晰表达;

3、未采纳,原因:本办法对于质量责任主体定义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五方责任主体的范围认定,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属于专业分包,故未纳入质量责任主体;

4、未采纳,原因:第十七条第 6 款中已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范围大于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5、未采纳,原因:第二十三条是对施工单位要求,部分项目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是由建设单位选择,且该条目第一小条中已写明,施工单位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未采纳,原因:保修承诺书可算到“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内,不建议额外再说明。

32

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无意见


33

杭州钱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无意见


34

浙江众幸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