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1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31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3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29 17:1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相关背景

本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医学高峰”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促进落户我省的8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由相关医疗机构牵头选择“医学高峰”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中迫切需要新增的项目进行申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受理审核相关项目,并经专家论证、价格制定、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流程后于2021年5月份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根据“同城同步同价”改革精神,我市相关医疗机构拟与省级医院同步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新增77项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按照“同城同价”改革精神,我市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同等试行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计价规则遵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执行,上述价格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适用范围

新增项目适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价格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六、关键词解释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尚未列入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需单独立项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的77个医疗服务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开展本通知规定的新增项目,2021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八、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通知》由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解读。

联系人:徐林山

政策咨询电话:8515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