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1-2617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1〕35号 成文日期: 2021-06-2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1-00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施工期间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28 11:0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为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管控施工破坏风险,切实加强施工期间城市地下管线保护,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分为工作职责、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管线保护措施、应急处置和查处违法行为和附则等六大块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

从工程参建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和部门责任等三个方面对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1.建设单位负总责,设计单位负设计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2.管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

3.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对管线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建设部门对管线建设和施工安全负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管线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和组织事故调查,公安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案调查。

(二)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事前审批包括增加施工许可环节承诺和道路挖掘许可两个环节。

1.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杭州市申请建筑施工许可承诺书》中增加“在项目施工中制定管线保护方案,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等内容。

2.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城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时,同步核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和安全监护协议书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管线主管部门要加大影响管线安全的在建项目,特别是市政、地铁工程的巡查检查,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要强化管线产权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管线交底和现场监护。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承诺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落实管线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保护措施分为五块内容。

1.开工前调查地下管线资料。

2.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线安全保护方案。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管线安全监护协议。

4.施工前准备工作,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底;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区域内管线进行人工探挖,对探明的地下管线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管线专管员。

5.施工阶段安全措施。1)执行动土作业审批制度。动土作业审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进行审批。2)动土前管线专管员进行现场管线交底,并签发操作票后可开动土作业。3)现场开挖作业时,管线专管员必须在现场监护,管线单位派人现场监护。对重大管线迁改和保护施工,监理单位旁站监理。4)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动态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制止。

(四)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市燃气、供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明确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管线主管部门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期间一旦发生管线破损事故,按照施工单位现场处置初期险情,管线单位立即应急响应,管理部门赴现场处置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信用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三种方式。

1、行政处罚。地下管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管线安全保护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对管线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2、联合惩戒。参照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对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破坏地下管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3、行刑衔接。城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

(六)附则

1.名词解释。

2.适用范围,交通、水利、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本意见实施。

3.试行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附件制作了动土审批和操作票的样表。

三、解读机关

本《意见》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读

解读人:方绘宇

政策咨询电话:8702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