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24/2021-26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1〕43号 成文日期: 2021-05-18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0-2021-0002
关于《杭州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5-20 14:31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

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中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实现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1.《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实施办法》共五章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补贴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管理监督、附则等。

(一)总则。此部分共3条。对《实施办法》背景意义、实施依据以及机构护理补贴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此部分共2条。明确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老年人,经申请,可予发放机构护理补贴:一是具有主城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二是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重度失能且在有效期内的;三是在主城区定点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的。规定已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或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同时确定补贴标准为,老年人在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进行全托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不满1个月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30天以内)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

(三)申请程序。此部分共5条。

一是明确申请方式。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等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的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是规范受理和评估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结合申请人意愿协调安排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可使用“重阳分”抵扣)。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做出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可以不重新进行评估,结果可直接采用。

三是审核公示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地村(居)委会或已经入住养老机构公示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进行复核评估的,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则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四是审批程序。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批准通过的,从其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享受机构护理补贴。未予批准的,由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是入住和费用结算。审批通过的老年人可享受机构护理补贴,专门用于抵扣床位费、护理费等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在收缴入住费用时先予抵扣,定点养老服务机构按月与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进行结算。由区民政局根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入住合同以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做好审核。

(四)管理监督。此部分共4条。

一是明确定点机构申请方式。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主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在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对外正式公布。

二是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同时联合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建立每年定期复查机制,经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纳入负面清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明确机构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护理补贴均不可同时享受。

(五)附则:此部分共2条。明确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足额补发机构护理补贴。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524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