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1- 04- 07 11: 1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8日     


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以及省、市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批准内容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是指省市重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具体办理,按规定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抄送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除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临时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临时用地审批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面积的30%,且占地总面积不得突破100亩;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申请临时用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借地协议(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探矿批准文件,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经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

5.临时使用林地、公路两侧控制范围、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6.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做好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建筑物设计结构和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

临时用地申请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通过关联“土地码”共享材料,提升服务便利度。

七、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具《关于同意xxx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临时用地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予。

九、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临时用地期限可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同时按合同履行土地复耕复垦工作,并经属地有关职能部门验收通过。

十一、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用地批准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十二、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拒不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拒不复耕或者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十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临时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利益、过渡安置房等临时应急需要在自有土地上临时建造建(构)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具体办理,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抄送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已纳入建设计划项目和近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公共利益,不得占用公共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农用地,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结构不超过2层。

五、申请临时建设工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明。

3.临时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4.涉及交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5.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须提供已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的证明材料。

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通过关联“土地码”共享材料,提升服务便利度。

六、临时建设工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临时搭建的临时建(构)物(含施工用房、临时售楼部),不再另行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八、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九、临时建设工程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临时建筑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予。

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十一、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间,符合公共设施补短板的急需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公示,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手续。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

十三、严格临时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建设期满拒不拆除、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纳入信用惩戒管理。

十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临时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等一级类用途(土地利用现状GB∕T21010—2017),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一级类房屋用途。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委托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办理,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抄送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因城市产业布局调整、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需要交纳土地年收益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由属地政府组织住建、发改、规划资源、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工商、市场监管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保、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产业业态的供给需求,及时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并符合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2.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地块,并满足相应的配套要求;

3.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4.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临时改变用途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城市景观。

五、房屋所有权人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2.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宗地图(1∶500)。

3.不动产权属证明。

4.经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改造、装修的设计图,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施工图经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审查通过。

6.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资料。

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人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需要交纳土地年收益的,按使用时间一次性交纳土地年收益。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七、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需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到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充分利用联审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事前预警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配合,配合属地政府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全面落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

九、本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