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02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19号 成文日期: 2021-04-14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经办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经办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经办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经办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集中采购相关业务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分级管理

(一)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市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集采工作的开展。

(二)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集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协助市医疗保障局做好本辖区内集采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集采相关经办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流程

(一)药品及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1.历史采购量确认及预采购量填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分解下达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历史采购明细至各辖区相关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完成预采购量填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的数据。其中,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复核,经初审、复审确认无误后,提交市医疗保障局审批上报。

2.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分解下达。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分解下达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

3.购销协议签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上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4.带量采购周转金拨付与收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预付带量采购周转金。每批次周转金使用到期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全额做好收回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全市周转金预付和收回数据,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备。

5.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和费用结算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全市相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后报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对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复核,并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二)省药械采购平台账号发放

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一般为每两月)汇总全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省药械采购中心登记后,获取账号信息。区、县(市)医保部门配合市医保经办机构向相关医疗机构发放省药械采购平台账号。

(三)短缺药品审核

1.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要求,对日常采购使用中发现的短缺药品,及时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缺货申报模块进行相关信息上报。

2.审核。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查看医院上报的缺货信息,对缺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是否有同通用名不同厂家、规格、剂型的替代产品,同时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短缺药品审核”模块审核上报。若实际未缺货或有替代产品,则审核不通过,并将其他产品的供应情况反馈至医疗机构;若实际缺货,则将该药品的缺货信息及时上报至省药械采购中心。

三、其他事项

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