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21-259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根据省、市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及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杭医保〔2019〕3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省、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申请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1年3月11日、12日、15日。
二、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药机构也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办理申请。
各城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如下:
1、上城区医保中心,地址:鲲鹏路366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医保窗口,联系电话:87925939;
2、下城区医保中心,地址:香积寺东路58号一楼医保窗口,联系电话:85130151;
3、西湖区医保中心,地址: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一楼105室,联系电话:81902358;
4、拱墅区医保中心,地址:绍兴路555号1304室,联系电话:56667023;
5、江干区医保中心,地址:景昙路广景弄6号二楼医保窗口,联系电话:56135596;
6、滨江区医保中心,地址: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2113室,联系电话:87702167;
7、钱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地址: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10室,联系电话:89898093;
8、钱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江东分中心,地址:江东大道3899号大江东办事服务中心四楼404室,联系电话:82987994;
9、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萧山分局,地址:萧山区回澜路68号214室,联系电话:82502563;
10、杭州市余杭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临平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一楼D区,联系电话:86155339;
11、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地址: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A座一楼A区医保窗口,联系电话:63155990;
12、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临安分局,地址:锦城街道临天路1863号医保临安分局405室,联系电话:61109398。
三、申报条件
(一)一般医疗机构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不含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类别医疗机构),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2、正式运营三个月及以上。
3、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4、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无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
5、3年内无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
6、符合国家和卫生健康部门现有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业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7、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其中主要执业点医师不少于2名(村卫生室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不少于1名)。
8、本医疗机构配备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不低于70%,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9、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10、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1、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分表》(详见附件1),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二)盲人医疗按摩所
1、《关于进一步做好杭州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所列的申请条件。
2、正式运营三个月及以上。
3、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4、 3年内无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
(三)零售药店
1、遵守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设施,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2、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3、零售药店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4、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无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
5、3年内无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
6、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7、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设置标准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8、零售药店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药师配备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9、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10、零售药店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1、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分表》(详见附件2),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
附件:1. 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docx
2. 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docx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杭州市医疗保障稽查支队)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