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47/2021-2591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3-2021-0001
关于《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8 14:4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杭州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建设美丽城镇,切实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

2.《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4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15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严控审批范围。坚持临时用地的“公共性”和“临时性”,明确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以及省、市政府临时组织实施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才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

2、规范审批管理。对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批职责、规模、申报材料等,设定明确的刚性要求,为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规范化审批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3、明确使用期限。规定仅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临时用地期限可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4年。

4、明确使用者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同时按合同履行土地复耕复垦工作。

5、强化项目监管。加强临时用地项目批后监督管理,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具体监管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批与管理。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永涛

政策咨询电话:85254782、13588280118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工程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建设美丽城镇,切实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04月23日)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

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1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16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严控审批范围。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仅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利益、过渡安置房等临时应急需要在自有土地上临时建造建(构)物和其他设施。

2、规范审批管理。对临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职责、规模、申报材料及延期等,设定明确的刚性要求,为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规范化审批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3、明确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4年。

4、明确使用者责任。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使用者自行拆除。

5、强化项目监管。加强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具体监管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建设项目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管理,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永涛

政策咨询电话:85254782、13588280118


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04月23日)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

4.《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1月30日)

5.《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2]28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9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明确审批范围。以是否改变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一级类用途(土地利用现状GB∕T21010-2017)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并明确“三不改变”原则: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

2、规范审批管理。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职责、审查形式、前置条件、申报材料及缴纳土地年收益等明确相关要求,为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规范化审批管理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3、明确使用期限和征收补偿方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9年。经批准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4、明确特殊工程的报批。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需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报市政府批准。

5、明确使用者责任。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使用者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6、强化项目监管。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批后监督管理,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等管理职责。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与管理,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李军

政策咨询电话:85254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