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杭州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意见
时间: 2021- 02- 02 11: 2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医保〔2020〕73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医保发〔2019〕3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要求明确市、县两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请示>的复函》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职权划分明确如下:

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立案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和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的立案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和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工作。其中,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医疗保障分局作为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的派出机构,以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并按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的要求,积极做好各自属地范围内及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指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和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我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管辖权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医保发〔2019〕33号)执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指定管辖。

四、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