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1-259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2-1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01-2021-0004
《关于支持重大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有关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10 09:5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市委关于“数智杭州•宜居天堂”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杭州营商环境建设向更高质量迈进,进一步加大对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等项目的扶持力度,持续深化我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此,我局积极探索重大服务业发展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进一步完善固化我市重大服务业项目供地政策,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新贡献。

二、政策依据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重大服务业用地范围。《意见》所称重大服务业用地,是指用于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等项目建设,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单一主体整体持有出让合同项下全部或者一定比例土地使用权,通过持续统一运营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营性用地(不含村级留用地)。同时明确重大服务业用地项目涉及的不动产权,物业整体持有部分自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后可以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2.明确重大服务业用地准入标准。实行重大服务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明确重大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容积率按3.0测算);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亩。

3.合理确定重大服务业用地的出让起价。一是对适用出让起价按对应土地用途地价1-0.7的系数的重大服务业用地,可根据物业整体持有比例进行修正,每上升10个百分点,起价修正系数下降0.03;二是对在杭州市域年度缴纳税收额10亿元(含)以上,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亩,且物业整体100%持有的重大服务业用地,出让起价可按对应土地用途地价0.7-0.5的系数进行修正。税收每上升1.5亿元,起价修正系数下降0.01,40亿元以上的按40亿元计。

4.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支持重大服务业发展。对在《意见》下发前已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商务、科研等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原用地单位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用地范围、不调整出让年限、不进行分割转让、十年内不整体转让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依法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在已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评估确定地价的差价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

5.强化重大服务业用地批后监管。明确属地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重大服务业用地使用情况的跟踪服务,组织开展履约情况考核评价,对违约的用地单位要追究相应责任并将用地单位违约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乙方及其相关企业的信用档案。

四、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3日开始施行,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永涛

政策咨询电话:85254782,138882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