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39/2021-2653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房局〔2021〕150号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1-0104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06 15:58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浏览次数: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安全隐患发现和判断的关键环节。《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的资质能力要求,《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实施鉴定单位的备案、依法开展鉴定单位的监管,更进一步加强鉴定单位从业行为的管理,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精细化的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制度,推动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水平的提升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因此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从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际出发,根据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涵盖了鉴定监管体系、鉴定单位备案要求、鉴定工作要求和监管要求等内容。主要有:一是建立市、区两级监管机制,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细化规范鉴定单位备案要求。明确了鉴定单位组织机构、资质能力、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具体要求。三是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全过程的工作要求,全面细化规范鉴定委托、现场查勘、报告签章、报告出具、危房报备、险情上报等从业要求。四是建立鉴定单位监督检查制度。强化鉴定单位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鉴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同时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3.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均不少于1名,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1)鉴定人员需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鉴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5年以上;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3年以上;4.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5.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四、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主体是谁?

一般情况下,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如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五、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出具后,有哪些管理要求?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对于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对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六、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哪些管理手段?

对于鉴定单位,市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结合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鉴定管理情况,对全市鉴定单位进行检查,鉴定单位应予以配合。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鉴定单位合同申报和鉴定报告备案情况,结合群众投诉、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情况,对鉴定单位或鉴定项目进行检查。对于鉴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任斌

联系电话:0571-87217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