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60/2021-264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科高〔2021〕90号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5-2021-0004
《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
时间:2021-12-06 15:2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市直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1

市发改委

无意见


2

市经信局

无意见


3

市人社局

无意见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5

杭州市税务局

无意见


6

市财政局(初次征求意见)

1、建议对上一轮支持政《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业万众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做阶段性评价,根据评价意见订绩效修订相关政策。

2、建议删除或调整八条第3点“市财政每年拨付杭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协会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举办我市“双创”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的表述,在文件中制定拨付某个市场主体,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

3、建议删除八条第5点“对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主要是考虑到易与前面第4点政策引起重复资助。

4、建议第九条补充市科技局的相关职能。同时把市财政局职能修改为“市财政局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1、采纳。已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完成初稿。

2、采纳。对相关政策描述进行调整。

3、采纳。已删除。

4、采纳。已修改市财政局职能,市科技局职能已在第三条进行描述,无需新增。


市财政局(再次征求意见)

1、“对通过国家和浙江省备案的众创空间”建议修改为“对通过国家或浙江省备案的众创空间”;

2、“单个空间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建议修改为“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

3、“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建议修改为"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规定承担,”;

4、建议“引导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集聚。按其实际开展活动情况,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资助”修改为“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人才、资本、项目等要素集聚”。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各区、县(市)科技局反馈意见

1

上城区

1、“至少有2家创客企业获得投融资或投融资总额不低于20万元”,建议修改为:“至少有2家创客企业获得投融资,且投融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

2、“众创空间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书面报告,由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议修改为:“众创空间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

3、“对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由于目前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均未涉及专业化众创空间相关备案标准,建议修改为:“对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1、采纳。已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将其修改为“有不少于2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2、未采纳,强化属地责任,所在地负责日常管理。

3、该条款已根据财政意见进行删除。

2

拱墅区

无意见


3

西湖区

参照《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4点和第8点之规定,现对“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2. 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相对集中的孵化场地,租赁场地应保证不低于2年的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5. 具有较为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集聚创业导师5名及以上,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次。”等两处,建议与省级规定保持一致或酌情降低申报要求。

1. 采纳。已对将场地有效租期修改为“租赁场地应保证不低于3年的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2. 采纳。专职人员修改为“拥有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滨江区

一、参考国家(18个月)、省(12个月)众创空间备案相关规定,建议市级备案要求空间运营时间9个月以上。

二、考虑到众创空间运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建议租赁场地不低于3年有限期。

三、建议要求创客企业在备案平台备案。

四、至少有2家创客企业获得投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是否认可?

五、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3人是否明确专职?1年以上的经验如何界定?

六、备案结果建议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

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在孵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此处应为“创客企业”。

1、未采纳。众创空间运营时间太短无法体现绩效。

2、采纳。已修改。

3、采纳。已修改。

4、银行贷款不属于。

5、为保持与省科技厅意见一致,已删除对投资人员1年以上的时间要求。

6、采纳。文件规定由市科技局备案发文。

7、采纳,已修改。


萧山区

建议对年度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资助金额拉开距离,并设置资助上限。例如“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三年最多不超过60万元。”

部分采纳。修改为“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


余杭区

无意见



临平区

建议放宽对众创空间运营时间的限制,从“空间运营1年以上”降低为“空间运营6个月以上”。

未采纳。理由:众创空间运营时间太短无法体现绩效。


钱塘区

针对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中的“空间运营时间1年以上”一条,考虑到现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对于运营时间的要求仅3个月以上,且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即将开展申报工作,运营时间作为空间申报的准入条件,为避免因其变化太大导致部分空间失去本年度申报资格,建议适当调整。

未采纳。理由:众创空间运营时间太短无法体现绩效。


富阳区

第八条 扶持政策 第4条  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的运营资助。建议:一、增加合格等次的运营资助,资助金额为10万元,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二、增加合格等次的运营资助,由区县市酌情予以考虑。

1、未采纳。理由:与省科技厅保持一致,加大对优秀众创空间的扶持。

2、对合格等次的众创空间无直接财政补贴,各区、县(市)可根据各地的政策进行扶持


临安区

1、具备条件里第三项“申请认定时,空间内在孵企业(项目)不少于10个”,建议将数量调整至15个;

2、具备条件里第5项:“具有较为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议修改为“具有较为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

1、采纳。已修改为“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15个,其中经备案的企业不少于8家。”

2、采纳。


桐庐县

2. 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备项目研发的能力和条件。

建议参照《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之表述。

理由:《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对照划分存在一些难度,运营单位不易区分。同时,“具备项目研发的能力和条件”的要求,再加上工位办公的情况,实际上就把初创企业主要限定在了软件开发类,对西部区县来说要求过高。

采纳。与省科厅保持一致,并突出创业导向。


淳安县

无意见



建德市

无意见


社会意见


杭州尚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一、近年受市场整体环境和区域性政策差异影响,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难上加难,建议备案条件调整为1家创客企业获得投融资或者投融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

二、建议企业入驻时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1、未采纳。理由:投资功能是杭州市众创空间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本次政策修订已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投资要求。

2、未采纳。理由:为确保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有效衔接,企业注册时间不宜过长。

网上征求意见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