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 12- 03 16: 4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人防〔202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署要求,按照“部门主导、共同治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环境,加快推进杭州人防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防主管部门成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管理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不良行为认定后,在市人防办网站上公布,并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采集的信息,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统一公布。“红名单”的认定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认定标准执行;“黑名单”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的认定标准执行。

四、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良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查实认定并予以记录。

五、管理程序

(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程序。

1.查证。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质量监督、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市场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

2.认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认定标准认定。

3.告知。由不良行为信息认定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说明事实、认定依据,并告之其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认定书自行生效;责任主体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

4.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防办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5.备案。对确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6.移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后由公布部门移出。

(二)“红、黑名单”管理程序。

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采集信息,报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告知、公布、备案、移出。

六、结果应用

(一)激励措施。

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人防行业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本系统、本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人防办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

在公布期限内列入人防行业失信惩戒名单的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4.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相关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平时除了对照标准做好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和“红、黑名单”信息上报外,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对参与人防行业建设和管理的市场责任主体要适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二)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管职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信息查证、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纪检部门对本级机关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新闻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总结推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观念,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的《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杭人防〔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docx

          2.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式样).doc

          3.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式样).doc

          4.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