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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
时间:2021-12-16 16:5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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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至10月16日,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各单位(个人)意见(网址:http://rf.hangzhou.gov.cn/art/2020/10/28/art_1658924_58826310.html),现将收集到的单位(个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反馈情况
二、《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修改意见1:建议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操作指引》中总则1.3“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2.1“人防工程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等内容予以删除,转放到《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 修改理由:涉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政策性条款通过《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更为妥当。 采纳情况:采纳,《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操作指引》1.3和2.1的内容已在《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中明确,同时,《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操作指引》1.3和2.1的内容是对《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的强调,不矛盾。 修改意见2:《暂行办法》中多处提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但均未明确具体主体。作为具体细化的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国家、省、市人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建设单位,并明确界定物业管理单位并不是法定的维护管理单位,一方面避免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风险,另一方面也避免引发社会分歧纠纷。 修改理由: 1.人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是维护管理单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直以来,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使用收益也归建设单位(与现实中开发商普遍向业主一次性转让人防工程地下车位长期使用权并获取巨额收益的情况一致),因此维护管理责任也依法归建设单位。二是《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维护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注销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本《暂行办法》第七条也规定“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使用人承担。”经了解,实践中人防工程虽未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但维护管理登记人是建设单位,相应明确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2.人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自愿委托或约定后,才能变更实际维护管理单位。《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管理等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经了解,实践中建设单位基本未按照上述规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并支付费用,建设单位注销解散时基本上也未落实明确后续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物业管理单位并不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定责任。 3.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聘请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不包含人防工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支付物业费,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收费范围并不包含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小区中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并不必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例如属于教育部门的学校幼儿园,属于商贸部门的农贸市场,属于电力企业的配电房,属于电信企业的通讯基站等等,这些场所和设施设备由权利人或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也不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如果混淆这一区别,认为小区内的所有场所设施设备都是业主共有的,将人防工程直接强制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实际上是擅自转移维护管理责任,侵害了支付物业费的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4.《浙江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对人防工程落实专业维护管理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改革之后新审批的人防工程,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经营收益主体,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义务。产权人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可成立队伍自行组织,也可依托人防要素市场,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专业化服务指导意见,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省级技术标准,培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市场。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产权人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改革之前存量人防工程登记为国有的,原使用受益权不变,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当,建设单位已经消亡的,由后续登记的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理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防空地下室由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以上内容一方面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维护管理,因此,不能在《暂行办法》中将物业管理单位排除在外。 修改意见3:《暂行办法》第九条中“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纳入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统一记录。”建议修改为“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纳入市政公用等非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修改理由: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概念范围较广,实践中可以分为业主专有部分、业主共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以及其他权利人所有的设备设施等。人防工程根据其权利归属,可以纳入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维护管理费用不应当计算在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因此,该条款表述混淆范围,界定不清,在实践中也无法做到“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统一记录”。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1、本条参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现状;2、人防工程不属于市政设施,物业维修基金包含地下室人防工程部分;3、人防工程用作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单位收取车位管理费。 (二)西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修改意见:西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6家物业公司对《暂行办法》的操作指引中部分设施设备维养周期提出延长意见。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维养周期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范》为依据设定。 (三)杭州人防设备厂 修改意见1:《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与《维护管理作指引》2.1条人防工程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两个文件的提法应一致。 采纳情况:采纳。 采纳情况:采纳。 采纳情况:采纳。 修改意见4:《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行政性规章除了有说明注解以外不宜简单称呼,例如“维管”、“维养”、“维保”等。 采纳情况:采纳。 修改意见5:《维护管理操作指引》第5条表格内只有门扇临战封堵等的密封胶条维护要求,需要增加更换内容,按设计文件规定密封胶条的使用年限为5年。 采纳情况:采纳。 (四)杭州德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修改意见: 1、加工现场监督、管理。 2、定期组织技术、安装培训会议。 员、安装工证的考试及验审的制度。 4、提高已交付工程项目的巡检次数。 5、对于已交付工程的私拆人防设备加大处罚力度。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以上1~4的内容不涉及《暂行办法》具体条款,第5条内容超出《暂行办法》的罚则设定权限,市人防办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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