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 2021- 11- 04 10: 2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退役军人局发〔2021〕108号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医保局(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风景园林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体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有效提升困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高水平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积聚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真正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坚持常态联系。建立常态化走访联系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全面掌握辖区内生活、就业等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情况,积极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分类分层实施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定期做好成效评估。

(三)坚持多元统筹。协调匹配各类社会帮扶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工作,通过社会募捐、志愿服务、慈善服务等方式,提供针对性专业性帮扶援助。

(四)坚持造血帮扶。在向帮扶援助对象实施政策信息、资金补助等援助的同时,根据困难家庭和对象实际情况强化造血功能,提供赋能服务,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走向自主发展的道路。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杭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5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医疗援助。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其他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最高援助额为2万元。条件成熟时可参照医疗救助模式,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参加商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三)住房援助。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符合当地政府公租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就业援助。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社保补贴;被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其他临时性援助。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七)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版)》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救助流程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审批。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有现行规定程序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无现行规定程序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其他临时性援助工作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等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服务保障。各区、县(市)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各地要认真排摸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困难情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依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走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帮扶援助,困难对象认定的条件、程序、保障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规定的帮扶援助措施及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