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70123769/2021-2636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气发〔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10-08
发布单位: 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021-0001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08 15:1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日前,杭州市气象局印发了《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强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实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多发频发重发,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动作为,全市共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374家,建立了重点单位应急准备认证机制,并对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重点单位灾害防范意识不足、防御准备工作不扎实、监管效力和力度不够等问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管理办法》明确在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重点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将进一步提高重点单位自身气象灾害防御建设的自主责任意识,规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履职,强化监督检查,提升重点单位应对气象灾害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

       二、哪些单位可以被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发生气象灾害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社会生产生活或城市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来说,包括:电力、交通、输油、供气、供粮、供水、排水、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在水域开展大型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水上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其他经评估,单位所处地理位置或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较高,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建地铁、水库、桥隧、超高层建筑物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作了细化规定,对列入筛选对象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重点单位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被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后,单位需要做哪些防御工作?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较大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协助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具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分片区确定若干管理员。

重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外部风险防控制度,对因气象灾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建立相应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储备与人员数量相符的公共应急物资,设立或明确避灾场所,在关键位置和灾害多发易发区设立气象灾害防灾警示牌、避灾路线图。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专项应急预案或方案,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自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重点单位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及时在安全责任范围内传播信息,并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重点单位应将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及隐患排查记录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资料形成档案,以便查阅。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可以得到哪些服务?

各地气象工作部门应当定期走访重点单位,了解需求,确定气象信息服务和关注重点。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协助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制度建设、科普培训、风险评估、灾害调查等工作。在重点单位确定、评估、检查、监督等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共享多部门监管数据,实现管理数字化、精准化。各地气象台站应当将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对象库,与重点单位实现预报预警、气象灾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为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的气象信息服务。鼓励农业生产类、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工作部门备案及汇交资料。对重点单位自建气象要素监测设备等工作给予指导。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针对重点单位生产生活与气象因子的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五、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工作如何进行监管?

       首先,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管理系统,各地气象工作部门负责更新属地重点单位信息,并在信息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市气象局应当督促、指导各地气象工作部门开展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情况开展抽查。各地气象工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监督检查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情况;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情况;灾害性天气应急准备及响应情况;气象灾害培训和科普宣传情况;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结果由各地气象工作部门向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解读机关

      杭州市气象局杭州市气象安全技术中心,联系人:任勇,电话:81608602。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