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通过公文系统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医保局及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3条,不予采纳1条。 序号 | 部门 | 意见反馈 | 采纳情况 | 1 | 市教育局 | 建议对“帮扶援助措施第四条: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中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明确具体受理部门、具体标准、资金来源,以便后续落实。 | 不予采纳,已作沟通解释 | 2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3 | 市财政局 | “(二)医疗援助”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60%给予医疗援助”,建议修改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 | 已采纳 | 4 | 市人社局 | 建议将第五大点(五)就业援助部分内容修改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社保补贴;被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已采纳 | 5 | 市建委 | 无意见 |
| 6 | 市住保房管局 | 第五部分第三条“住房援助”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应由市建委负责,相关修改意见以市建委反馈为准。 第五部分第三条“住房援助”关于帮扶援助对象享受公租房保障规定建议修改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符合当地政府公租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已采纳 | 7 | 市医保局 | 无意见 |
| 8 | 各区、县(市)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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