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代拟了《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21年1月20日至1月2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姜衡;联系电话:87238576;传真:87238523;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jpcglk@126.com;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112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附件: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杭政函〔2019〕103号)基础上,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扩大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