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1-2582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1-0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01-2021-0002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13 10:3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在我市《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的修订版,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我市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以来,积分落户政策为流动人口融入杭州、落户杭州打开了一条新通道。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完善,重点考虑两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会议精神,调整完善积分指标体系,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等人员落户问题。

(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原办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但在受理时间上,我市积分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后期经过资格复审和准落户分值划线等工作,准落户名单于7-8月份向社会公布,而教育局规定的入学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底,及时调整积分受理时间,可有效解决当年申请积分落户人员的子女入学报名时间与教育局规定时间不相匹配问题。

二、修订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4.《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

6.《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省13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日施行);

7.《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8〕158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9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22条,比《原办法》增加3条,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深化积分管理规定。授权积分应用管理部门可在具体应用政策中明确总积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名方式。明确规定了积分应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限。

(二)强化未成年人权利。基于未成年人普遍积分分值较低和对其权益的最大保护考虑,除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本人可参与积分外,新增“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三)固化积分应用事项。《新办法》中,将落户、入学、免费体检等公共服务和权益通过积分管理方式予以明确、固化,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

(四)优化积分指标体系。

1、提高就业和居住年限分值。落实国务院大督查精神。将《原办法》积分指标管理体系中“就业及参加社保”指标最高分值由75分提高到120分;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最高分值由45分提高到100分。

2、取消收容教育的减分指标。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将《原办法》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收容教育减分指标取消。

3、强化招商引资贡献。将《原办法》“投资纳税”指标中“来杭投资企业”最高分值由10分增加至80分。强化政策引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强化社会服务贡献。将《原办法》“社会服务”指标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具体指标的最高分值由10分增加至20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社会服务贡献。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改委

解读人:刘双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