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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收储标准(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0-09-03 10:0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市“战疫情 促发展”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持续做强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确保每年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30%,今年以来,全市高度重视工业用地做地收储工作,加大收储力度,并取得初步成效。但在推进中,我市也发现工业用地做地收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做地收储质量和土地出让后续开工建设。因此,急需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收储标准,予以规范。出台《标准》可起到规范工业用地做地、收储行为,提高做地效率和质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二、制定依据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2、《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杭土储办〔2016〕10号); 3、《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的通知》(杭发改投资〔2018〕523号)。 三、制定原则 与我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相比,该《标准》秉承核心要求不降低、先入轨再规范的原则,达到简明扼要,适用工业用地的编制目的。 四、主要内容 (一)前期手续。工业用地应纳入当年度杭州市工业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提供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成果》。 (二)区域评估。做地单位需提供地块所在区域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文物保护评估、区域规划环评等。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属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三)地块场地。地块内无建(构)筑物,电力、通讯、燃气、人防等设施迁移完毕;地块场地平整,原则上不应超过相邻道路标高20CM。 (四)基础配套。由做地单位负责完成地块市政公用配套至地块红线边界,并明确地块周边的电力、给水、排水、排污等相关市政临时或永久管线及其接口位置。 (五)地块权属。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法,征收补偿到位,无法律纠纷,原土地及房屋有关不动产权证注销完毕。根据规划条件用地范围完成宗地测绘,取得储备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政府做地。工业用地必须由属地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地,严禁招商意向单位或其他社会企业参与前期做地工作或支付开发整理费用。 二是健全收储标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按颁发的全市统一《标准》认真抓好工业用地做地和收储工作,及时总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经验,不断丰富完善《标准》内容,进一步提高做地效率和质量,确保出让后具备开工条件。 三是统一收储程序。完成工业用地做地后,做地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储验收,通过验收后的工业用地应及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未纳入储备库的土地不得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收储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同步将工业用地地块信息录入“读地云”。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做地收储力度,建立完善工业用地“先收储、后出让”的工作机制,同时确保本辖区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实现工业用地“占补平衡”。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工业用地的收储。创新型产业用地参照《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执行,但无需提供配套核查意见。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吴建文 联系电话:88234436, 13958035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