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局于7月6日至7月15日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http://epb.hangzhou.gov.cn/art/2020/7/6/art_1229354816_1586773.html),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条,具体情况如下: 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反馈部门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 一、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赔偿义务人提交答复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时间,建议由“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 采纳 | 将原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修改为“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 2 | 二、第十七条,建议分成两条,一条为不启动的情形,包含第一、二款;另一条为终止情形,包含第三至七款。 | 未采纳 |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沿袭了浙江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3 | 三、第二十三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前添加“因情况紧急”。 | 未采纳 |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沿袭了浙江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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