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0-254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环发〔2020〕66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治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4-2020-0008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时间:2020-09-29 13:35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局于7月6日至7月15日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http://epb.hangzhou.gov.cn/art/2020/7/6/art_1229354816_1586773.html),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条,具体情况如下:

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反馈部门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一、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赔偿义务人提交答复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时间,建议由“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采纳

将原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赔偿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修改为“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

二、第十七条,建议分成两条,一条为不启动的情形,包含第一、二款;另一条为终止情形,包含第三至七款。

未采纳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沿袭了浙江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

三、第二十三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前添加“因情况紧急”。

未采纳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沿袭了浙江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