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49492940/2020-2545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应急〔2020〕21号 成文日期: 2020-09-21
发布单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0-2020-0001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时间:2020-09-21 09:3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0年7月6日至8月7日在杭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http://safety.hangzhou.gov.cn/art/2020/7/6/art_1229287764_22548.html)。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另外,合法性审查意见3条,专家论证意见3家,均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合法性审查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使用剧毒品和爆炸物品的”的文字描述,建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整为“使用剧毒化学品或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中,“或”字将使用上述两种不同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分别考虑,避免理解上存在歧义,“爆炸物品”一般属于制造完成后的成品,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才是具有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采纳。已修改为使用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


2

《通知》第一部分第(三)项的调整对象表述为“除上述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表》以外的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该调整对象包括了全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仅仅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与《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段“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表述的范围不一致,建议将《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段改为第(一)项,将原第(一)、(二)项作为第1、2点,将原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企业类别划分更明确。

采纳。已修改序号。


3

建议增加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0年X月X日开始施行”,注意把握好发文日期与实施日期间隔30天以上。

采纳。已增加“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5日开始施行。”


序号

专家论证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楼荣华(省级危化品专家)“一(二)1、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判定任一单元0.0005<S值<0.005且该单元内所有物质单项比值<0.0005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建议“单项比值<0.0005”改为“单项比值<0.001”,理由是单一品种规定数量上限过小,改为总量20%为佳。

采纳。


2

楼荣华(省级危化品专家)“二(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及含有毒气体的丙丁戊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不得位于人流主要通道旁边。”建议改为“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及含有毒气体的丙丁戊类危险化学品备货库房不得贴邻人流主要通道。”

采纳。


3

相继园(省级危化品专家)“1.(三)、但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区级及以上专家定期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专家“建议改为“至少2名以上专家”。“2.建议增加危化品分装要求”。

采纳


序号

其它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相关业务处室(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意见:无。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意见:无。




公开挂网征求意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