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39/2020-2594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房局〔2020〕108号 成文日期: 2020-09-09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0-108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10 15:58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中提出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在三年的试点示范期内,中央财政对确定的示范城市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其中省会城市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8亿元,并明确示范城市可以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案。2019年7月,杭州市成功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获得3年24个亿的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为确保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政策的落实落地,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优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制定历经两轮意见征求和多次讨论修改:一是发函征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审计局和13个区、县(市)及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专题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座谈会,邀请我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及专家参加,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分别经我局和市财政局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资金来源、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支持范围、申报对象、禁止奖补、支持标准、奖补标准调整机制、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内容。

(一)资金来源。明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

(二)适用范围。明确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法人使用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适用《管理办法》。

(三)部门职责。明确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的不同职责分工。

(四)支持范围。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和住房租赁相关研究。

(五)申报对象。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及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禁止奖补。明确项目补助类不予奖补的九种情形。

(七)支持标准。明确项目补助类中的居间式租赁住房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托管式租赁住房项目、集中式商改租工改租或“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筹集租赁住房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或村集体10%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蓝领公寓项目分别按照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和智能门禁系统应用推广项目分别按租赁住房25元/平方米•年和安装使用的智能门禁设备300元/件给予奖补。

(八)奖补标准调整机制。明确专项资金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对项目补助类实施奖补标准浮动调整机制。

(九)申请审核。明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十)资金拨付。明确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十一)监督管理。明确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项目补助类法人的监管要求。

(十二)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明确市住保房管局和市财政局的职责。

(十三)违规处理。明确各类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秦勇飞

联系电话:8818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