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督查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的函》、国家发改委《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指标体系,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等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牵头对《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7〕129号)和《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杭公办〔2018〕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送审稿)》(拟于近期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和《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送审稿)》(拟于近期以市发改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发文)。
本文件从2020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市公安局反馈。联系人:茅书耘,联系电话:87280293,电子邮箱:525322437@qq.com,通讯地址:杭州市华光路35号基层基础管理支队。
附件:1.《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送审稿)》
2.《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送审稿)》
杭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日
附件1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持有《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旅、卫生健康、教育、司法、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以及对特定群体的加分项。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第七条 基础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八条 积分应用部门应在具体应用政策中明确总积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名方式。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等手续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符合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办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参加当期积分应用的,以该积分应用受理时的居住证地址为准。
第十三条 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在积分受理的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已联网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其中,参加积分应用的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得总核分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时,可通过积分管理方式有序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积分落户;
(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三)按规定享受积分免费体检;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对其已获得的公共服务及权益由积分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违反承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类别 | 指标 | 现具体指标 | 标准分值 | 最高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
基础分 | 年龄状况 | 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 30 | 市公安局 | |||
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 | 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 0.5分/月 | 120 | 市人力社保局、 市医保局 | 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未参保登记不计分,补缴不计分。 |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在本市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30 | 30 | 市住保房管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实际居住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为准。 | 取其中高分项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 | 6分/年 | 30 | 市住保房管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公安局等 | 1.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 2.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3.2017年以后,租住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租住集体土地房屋的,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安全排查表》及相应合同。 | |||
基础分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 4.5分/年 | 90 | 市公安局 | 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为准,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70 | 70 | 市教育局 | 境内高校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减10分计。学历结论为结业或肄业的不计分。 |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50 | 50 |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30 | 30 | |||||
大专(高职)学历 | 15 | 15 | |||||
高中(中职)学历 | 5 | 5 | |||||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 正高级职称 | 100 | 100 | 市人力社保局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 ||
副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 | 80 | 80 | |||||
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 | 60 | 60 | |||||
助理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 | 40 | 40 | |||||
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 | 20 | 20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 (初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 | 10 | 10 | |||||
加分 | 特定群体 | 从事环卫工作的。 | 在本市市区从事环卫工作者,每满1年计2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4分。 | 30 | 市城管局 | 环卫工人指从事道路(街巷)保洁、公厕管理、垃圾清运、粪便清运、环卫作业车辆维修等工种的从业者和管理者。凭市城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 | 特定群体以现从事的相关行业认定,不累计计分。 |
加分 | 特定群体 | 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 | 在本市市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每满1年计2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4分。 | (同上) | 市民政局 | 由市民政局认定的相关在职工作证明。 | 特定群体以现从事的相关行业认定,不累计计分。 |
从事殡仪服务工作的。 | 在本市市区从事殡仪服务工作的,每满1年计2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4分。 | 殡仪服务工作者是指在殡仪馆从事遗体接运,遗体化妆、防腐、整容、火化,骨灰寄存,礼厅服务等工种的从业者和管理者。凭市、区殡仪馆出具的相关证明认定。 | |||||
奖项荣誉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80分/次 | 240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由党委、政府颁发,不包括部门单独评选奖项)。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国家、省、市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0分/次 | 150 | |||||
获得杭州市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30分/次 | 90 | |||||
获得本市各区、县(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 | |||||
社会服务 | 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 80 | 80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团市委、 市总工会、 市红十字会等 | 入中华骨髓库并配对成功进行捐献骨髓的。 | ||
参加无偿献血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ml起计1分,每增加100ml加0.5分。 | 20 | 应在本市(杭州地区)范围内献血。 | ||||
参加志愿者服务 | 近5年内,累计达20时起计2分,每增加20时加2分。 | 20 |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本市“志愿汇”系统记录或团市委认可的网络平台数据为准。 | ||||
近5年内,参加春风行动、红十字会及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活动。 | 在本市市区参加“春风行动"、红十字会等慈善活动捐款,累计达1千元起计2分,每增加1千元计2分。 | 10 | 慈善捐款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市民政局认可的网络公开募捐平台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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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投资纳税 |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 | 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为1分,每增加3万元加1分。 | 20 |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认定。 | |
非投资者个人 | 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达10000元为1分,每增加5000元加1分。 | 20 | |||||
来杭投资企业 | 被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浙江省、杭州市公布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20 | 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相应加10分,公示为浙江省、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相应加10分,叠加后最高不超过20分。 | ||||
科技创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 | 30分/项 | 不设上限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 | ||
各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得8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得60分、二等奖得50分、三等奖得40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一等奖得50分、二等奖得40分、三等奖得30分。 | 不设上限 | 市科技局 | 在本市市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 | |||
减分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80分/次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 ||
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50分/次 | ||||||
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 | 30分/次 | ||||||
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 | 20分/次 | ||||||
一票否决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注: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
说明:1.指标体系标准分值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2.申请人积分申请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已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参加积分应用的,上述指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期受理起始日的上月首日。 |
附件2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积分落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市区城镇,作为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补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具体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干区、钱塘新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行政区域。
第四条 积分落户按照年度进行,指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每年根据杭州市区人口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五条 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总积分达到100分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均可申请积分落户。
申请人本人取得当年落户指标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符合投靠条件的,可以办理随迁。
第六条 积分落户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申请人可前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除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及有效积分凭证(截至当年11月1日符合准入分值的积分)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及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亲友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三)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的,应当提交父母双方书面申请、结婚证、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其中,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四)随迁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和配偶的居住证。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居住证申领或签注时已提供或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不用提供。
第八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在本市市区城镇有明确的拟落户地。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仅限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人员)的先后顺序确定。共有产权的只能商定由一户办理,其他共有产权人应明确放弃积分落户申请。落户地一经确定,在申请期间不得变更。
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第九条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符合直接落户条件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条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录入积分落户申请系统,将相关信息流转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复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定申请人分值并反馈公安机关统一排名。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当年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增加。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无户籍身份、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或无合法固定落户地点的,不予受理积分入户申请。
第十二条 集中受理申请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市公安局统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名字及核定分值;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提请核查。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当年落户指标分数,市公安局公布符合落户分数人员名单并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附件2)作为落户凭证。
《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60天内,逾期不领取或领取后不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入户资格。连续两年放弃的,取消下一轮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获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有效期内及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落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落户名单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原户籍地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增加特别贡献分10分,由受理窗口赋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在积分及积分落户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据此所获积分无效,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户口,退回原籍,5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积分落户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结婚年月 | |||||||
在杭用人单位 及从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
居住证号 | 居住证积分 | |||||||||
原户口所在地 | 原户口所在地 登记机关 | |||||||||
迁入地址 | 迁入地户口 登记机关 | |||||||||
迁移人员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原户口所在地 | 户 口 性 质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
本人申明 | 上述填写内容及提供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 |||||||||
受理窗口审核 意 见 |
签名 (盖章) | |||||||||
填表说明:1.本表打印有效,请用黑色钢笔或水笔清晰填写;
2.迁移人员填写需申请迁移户口的人员信息。
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
编号: 20 积准字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证编号: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审核,符合 年度积分落户条件,准予其落户,请于20 年 月 日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过期作废。
杭州市公安局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