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8-11 00:0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民政局牵头,以市政府名义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发文实施。

本文件从2020年8月11日至9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市民政局反馈。联系人:郦丽,联系电话(传真):85171233,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杭州市民政局1304室。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坚持以老年人为中心,全面构建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老龄生命周期的养老服务。

(二)发展目标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更明确。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更加巩固,政府主导责任全面履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主体作用和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更完善。社会资源有效盘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格落实、实现全覆盖,呈现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更充分。形成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内容多样、服务队伍优质充足、数字赋能有效支撑、需求精准对接的供给体系,养老服务人人可及。

——居家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更活跃。政府投入居家养老服务精准化水平有效提升,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消费新业态不断呈现,老年人消费潜能充分激发。

——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机制更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有效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弘扬孝道文化,加大老年人精神关爱支持,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积极营造家庭养老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子女护理照料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将55%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切实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和社会主体优势。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组织开展老年人互助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和支持。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月探访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化、综合型、专业型养老服务组织和企业发展,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更加注重服务质量,探索多元投入模式,引导优质社会资本向养老服务领域流动。到2022年底,镇街级、城市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部实现社会化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探索社会化运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严格落实设施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标准配建;除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外,每个街道、乡镇还应另外集中配建至少1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在2000-3000平方米,每增加6000户增配1处。各地要结合农村实际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在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用地指标,确保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地可用。〔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推进已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计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2022年10月1日前配置到位,并达到使用功能要求。建立市级居家养老服务配建专班,开展专项行动,统筹推进配建有效落实。在政策范围内,可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优先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多渠道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调整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老年人为中心,按照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要求,科学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实现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改造计划或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城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快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现“能改尽改,愿改尽改”。〔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推动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示范社区建设,逐步构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网络。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消防、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社区要在消防审验、设施提升改造、医疗及医保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与协调推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持续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7.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八十至八十九周岁老年人、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提供每月三小时、六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分别提供每月三十八小时、五十二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可抵缴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逐步探索住院老人在本市医疗机构使用本人所享有的养老服务补贴抵扣护工费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提出养老服务补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有效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一站式”为老服务,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服务,并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上门服务或个性化服务,涵盖老年人生命周期内的基本需求。加快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家院互融”实现新发展。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探索开展老年认知症照护工作,建立养老顾问制度,到2022年,每个区、县(市)至少要建成2个认知症友好社区,养老顾问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加快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快形成部门信息联通共享、获取服务方便快捷、行业监管动态实时的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并以此为基础,积极探索纳入城市大脑场景。积极培育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新兴业态,定期发布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更加精准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研发推广。实施老年人数字赋能计划,支持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积极探索互助式养老服务。探索设立农村睦邻互助点,鼓励老年人自愿开展或参与形式多样的抱团养老、邻里互助等互助式养老。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形成运行完善、标准规范、全域通存通兑的长效可持续机制。加快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的社会工作者和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支持社区服务机构、基层老年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互助养老活动,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到2022年,实现为老志愿公益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实现常态化、长效化。〔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1.加快推动医康养深度融合。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或与周边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各类医疗和养老床位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机制。引导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家庭医生根据老年人的病情,可转诊至上级医院,病情稳定后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康复出院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需求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或到机构养老。进一步完善家庭病床相关政策,将确有建床需求的失能老年人纳入其中。鼓励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人员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签约老年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机构护理服务;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老年人如符合建床条件的可优先建立家庭病床。鼓励上门医疗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准入条件的,可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巡诊”内容,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开展巡诊、护理和康复等上门医疗服务,上门医疗、药品、医疗护理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由街道、社区提供场地,社会力量举办护理中心(站)等,开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在医养结合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持双证(护士执业证书和护理员证),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给予入职奖补和持证奖励。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对到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中轮岗服务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健康养老为核心、以适度医疗为支撑、以功能康复为重点,加快建立资源联合、智慧服务、方便可及、多元供给的康养联合体。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构建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12.加大扶持优惠力度。完善各类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定期公布市场指导价,并结合实际逐步扩大服务项目和范围,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时,将与居家老年人医疗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密切相关项目纳入其中,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等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名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方面进行优惠。〔市税务局、市城投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30天以内短期托养服务,按照失能失智老年人20元/人/天、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15元/人/天给予补助,机构应在对老年人收取费用时予以减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应当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具备法人资格且设有老年病科、康复中心等科室的医疗机构。市财政对市级安宁疗护技术指导单位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联体标准给予补助,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制定补助政策。〔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3.增强养老人才队伍保障。加强基层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到2022年,每个街道(乡镇)、居(村)委员会均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少要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实施高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计划,依托培训基地等建设,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完善养老服务褒扬机制,落实好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户、入职奖补、持证奖励等各类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政策待遇。〔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4.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创新和丰富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与各类行业融合发展,积极拓展新型消费领域。定期公布全市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居家养老服务投资指南,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服务。推动老年用品产业园区建设,拓展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积极利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领域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支持各类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关键共性技术、重点产品的联合攻关。〔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15.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政府、行业、社会、个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服务失信惩戒、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好用好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加快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匹配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清单式执法。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6.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每两年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同时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定期针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风险摸排评估,逐一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开展多形式深入宣传,并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建设具有杭州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融入社会发展,广泛营造形成家庭孝老、社会养老、全民爱老、公益助老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督查问责。市政府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与《条例》同步实施,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