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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03 15:30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杭小微园办(202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为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营造小微企业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年6月30日


杭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营造小微企业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杭中小企业办〔2019〕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目标,构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系统,全面推进和深化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加强企业入园和培育服务,通过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内容

(一)评价范围

经县市省三级审核认定,且正常运营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以竣工投运时间为限给予三年的过渡期,可自主选择参评。

(二)评价指标

按照生产制造类、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实施分类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共设亩均税收、亩均产出、企业培育、公共服务配套、数字化园区建设等五项主体指标。另设一项加分指标,分值为10分。

(三)评价方法

1、亩均税收取小微企业园所有入园企业上一年度内缴纳税收之和,再除以园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得出该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值,并计算出该项指标得分。

2、亩均产出取小微企业园所有入园企业上一年度内营业收入之和再除以园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得出该园区上年度亩均产出值,并计算出该项指标得分。

3、企业培育以小微企业园上一年度累计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数)以及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等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

4、数字化园区建设以园区数字化应用事项为主要评价指标。

5、公共服务配套以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服务体系建设为主要指标。

6、加分项以园区获得的各类荣誉、体系认证证书、园区宣传等相应的层级进行加分。

以上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总得分(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

三、评价程序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开始进行评价。

(一)数据汇总。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将园区数据资料报送至各区、县(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县小微园办”,下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审核、报送等工作,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经信部门负责提供经县市省三级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名单;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不动产权证,提供园区产权登记面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注册地在园区的入园企业数;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科技部门负责核实园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企业名单;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本地区“小升规”企业数量和名单;各地小微园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并上报杭州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市小微园办”,下同)。

(二)评价计算。市小微园办对各地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取数进行核验,并对各家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进行得分计算,得出评价结果,撰写年度绩效评价分析报告。

(三)结果公布。市小微园办将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分A、B、C、D四档报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终审,正式发文公布。

四、评价结果

(一)结果分类

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档(按全市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小微企业园进行排序),其中,A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含)以内(但确实发展绩效高的,可突破比例限制)。生产制造类的小微企业园还应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绩效评价得分不得低于80分且亩均税收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B档小微企业园比例控制在30%左右。C档小微企业园比例控制在45%左右。D档小微企业园比例控制在5%(含)以内。过渡期内参加绩效评价的小微企业园,一般不列入D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档绩效评价等级:申报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评价年度内有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实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直接列入D档:亩均税收近三年连续低于1万元/亩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结果运用

(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园政策扶持奖励的主要依据。

(2)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的为杭州市优秀小微企业园,并授予“杭州市示范小微企业园”奖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A档小微企业园申报省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为B档的,授予“杭州市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奖牌。

(3)优先推荐绩效评价结果为A档小微企业园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绿色园区以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平台;优先推荐绩效评价结果为B档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申报省级绿色园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省级平台。

(4)对认定为C档及以上小微企业园,推荐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园区和入园企业相应的融资政策扶持,享受金融优惠政策,优先使用各类金融产品、优惠利率、无还本续贷等,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精准保障入园企业的资金需求。

(5)对列入D档的小微企业园由当地小微园办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小微园办总牵头,区县小微园办具体组织实施。市小微园办负责统筹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市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督查。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本系统职能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指标数据取数、提供相关认定材料等工作。各区、县(市)小微园办要切实承担起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数据信息。各区县(市)小微园办要督促辖区内小微企业园按期向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完善相关信息,并开展多层次的数据分析,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工作督查。市小微园办要加大对各地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各地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通报,及时协调解决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营造绩效评价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助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附件:相关指标解释.doc杭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申报表.doc杭州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