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60/2020-2521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科高〔2020〕74号 成文日期: 2020-07-03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5-2020-0005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0-07-03 11:1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网址:http://kj.hangzhou.gov.cn/art/2019/12/23/art_1229323591_3607958.html)公开征求建议。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其中采纳意见6条,不采纳9条。



单位

孵化器

采纳情况

市发改委

无意见


市经信局

无意见


市人社局

无意见


市财政局

(1)建议删除第一条中“《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理由:上述若干意见条款中没有涉及到孵化器相关支持政策。(2)建议删除第十条第(四)中“对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除一次奖励外的其他扶持政策”。理由:既然可以享受的政策不明确,建议不写。(3)建议删除第十三条中“可申报‘双创’品牌活动资助。”。理由:目前“双创【】”品牌活动资助政策已到期停止执行。(4)建议删除第十五条(一)中对市级孵化器的奖励政策,对市级孵化器只给予备案或认定,但鼓励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给予奖励。理由:双稳新政已废止。(5)建议删除第十五条(二)中对孵化培育出杭州“雏鹰计划”企业的补贴,建议只给予对孵化培育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孵化器给予奖励。理由:双稳政策已经废止。(6)建议删除第十五条(四)中,实施的融资奖励。理由:相关在孵企业获得融资与孵化器支持的直接关系难以界定。(7)考虑到4、5、6条建议,建议集中政策、实施绩效导向,将孵化企业获得资格认定、融资支持、孵化成果等作为评价因素,对孵化器每隔三年(或一定时长)开展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孵化器予以适当支持。

第1条,不采纳。理由:本次文件修订是根据“新制造业计划”的要求开展的。

第2条,不采纳。理由:因有一次性奖励政策,建议进一步明确。

第3条,采纳

第4条,采纳。

第5条,采纳。

第6条,采纳。

第7条,不采纳。理由: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奖励和“国高企”培育奖励,都是绩效导向的充分体现,建议不予对优秀孵化器再另行奖励。


市市场监督局

无意见


国税杭州税务局

无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建议删除“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工业闲置厂房…,在征收土地收益时,给予政策倾斜”。理由: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空间要素保障,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布局并建设。二是鼓励利用工业厂房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市委市政府要求严守工业用地规模的政策导向不符。三是商业用地用于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涉及征收土地年收益。

采纳,同意取消该扶持政策。

市投促局

无意见


上城区科技局

无意见


下城区科技局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本办法中第五条:“各地科技局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议修改为“各地科技局负责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不采纳,理由:各地科技局要发挥对企业更为了解的优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西湖区科技局

无意见


拱墅区科技局

无意见


江干区科技局

无意见


滨江区科技局

关于文中第十条日常管理第二款,市级孵化器认定由市科技局组织,且日常管理信息由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杭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协会掌握,科技企业孵化器日常运营中是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符合认定的基本条件,区级科技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动态情况,也无法准确把握认定的相关口径,建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负责评审的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对年度考核能在次年3月份完成,以便更好地推进孵化器发展。

关于文中第十条日常管理第三款,孵化器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在孵化器提交报告后,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再上报市科技局或委托负责评审的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1条,不采纳。理由:孵化器管理制度中已明确规定每年进行发展评价。

第2条,不采纳。理由:各地科技局对孵化器发展情况要负主要责任,负责日常管理。市科技局视情进行抽查。

萧山区科技局

无意见


余杭区科技局

无意见


富阳区科技局

无意见


临安区科技局

无意见


桐庐区科技局

建议第九条中的毕业条件修改:“国家备案通过高企”改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改为“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建议新增毕业条件: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理由:西部县市入孵企业质量不高,满足现有条件之一困难很大,孵化器入孵企业很难认定为毕业。

不采纳,理由:毕业条件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毕业条件,需统一标准。同时,通过鼓励飞地建,支持西部县市发展。

建德市科技局

无意见


淳安县科技局

无意见


钱塘新区科技局

(1)建议在第八条“在孵企业标准”中增加“(四)在孵企业需按有关要求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网站备案”。(2)建议将“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鼓励利用工业闲置厂房…,在征收土地收益时,给予政策倾斜”修改为“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及产业发展需要,综合统筹利用工业闲置厂房、商业用地兴办孵化器”。

第1条,采纳,该意见在认定评价细则中予以说明。

第2条,不采纳,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意见,该扶持政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