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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28 18:5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杭市管[2019]62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 号) ,杭州市为总局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城市。

现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本实施方案自 2019 年 5月 20 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杭州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有关规定,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切实解决原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依托杭州市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特制定杭州市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一)扩大适用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放宽《承诺书》要求。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承诺书》可由全体董事签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承诺书》可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承诺书》可由企业盖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无需提交《承诺书》,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一)简化公告方式。建设“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公示公告、数据推送、异议反馈、业务办理等多项功能。企业在“服务平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后,系统将自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服务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和投资人承诺信息,无需企业分别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和登录“服务平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完善办理流程。“服务平台”将“发布注销公告”和“申请注销登记”整合为一个业务环节,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填报、一网办理。“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申请表单、《承诺书》,实现一份表单,一窗提交,一次办结。同时鼓励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利用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全流程无纸化“零见面”办理,优化办事服务体验。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一)压缩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本公告程序。

(二)强化业务协同。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服务平台”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外资主管部门,实行各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强化各部门业务协同,强化控制风险。

四、进一步建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一)容错二次申请。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容缺受理补正。对《承诺书》因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允许容缺受理,待企业补正后核准其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风险控制

(一)建立负面清单。以《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所列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为限,作为规范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主体的普遍性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主动通过大数据采集、舆情监测、许可审批、企业年报、行政处罚以及相关部门信用联动监管信息,建立动态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负面企业清单库为特殊补充,并录入企业登记准入系统,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权利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二)司法部门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快速推进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的简易注销、快速退市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社会资源再利用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法院等有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按照统一标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快系统建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支持下,以商事登记“一网通”系统为依托,加快开发“企业简易注销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强化大数据共享互认、整合分析应用,实现企业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有序退市的全链条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注销方式。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引导强化主体责任,为商事登记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