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20-2504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0〕164号 成文日期: 2020-06-10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0-0007
关于《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2 10:0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20年突发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工程的合同履约造成了一定影响, 2020年2月19日,市建委制定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政研发(2020)41号),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此次疫情属于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在建工程的影响涉及到工期顺延、停工期间损失处理、为保证工期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等诸多需要合同双方协商的事项,在建委之前“三走进”活动中,归集到基层企业所反映的此类困难和问题有40余项。为进一步深化“三服务”活动,更好地贯彻实施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在疫情期间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保证我市在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克服时艰,结合前期整理出的在杭建筑企业反映的焦点问题,在全国各地发布的各类政策指导文件及整理分析基础上,根据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指导文件,组织编写了《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各类补偿有关事项提供参考依据。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

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

4、其他各省、地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有关政策文件。

三、制定过程

《细则》于3月份开始着手准备,编写时充分考虑了我市在建工程受疫情影响可能引起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大部分情况,并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理方式,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并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向市财政局多次征求意见,尤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费用计算标准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4月30日邀请市地铁集团、城投集团、省建工等近二十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部分造价咨询专家参加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稿,共收集到15条反馈意见;通过对搜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对合理化意见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定稿。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期调整

根据我市在建项目停复工的实际情况,将在建工程大致分为

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工,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原计划春节期间停工,因疫情发生实际停工时间超过原计划的以及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工且疫情防控期间仍继续施工的等三大类情况,并分别提供了相对应的处理方式,对超出上述三类情形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费

根据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相继出台的政策指导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或开复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对应不同疫情防控等级按照不同标准分别计取相应费用。按照省《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三级响应的疫情专项经费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为统一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取标准,与市财政局协商后确定该费用。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整

对疫情防控期间及解除后,遇有人工、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大致分为施工合同有约定、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施工合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或原调价办法显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等三类情形,并提供了相对应的承担方式。

(四)停工期间的损失处理

进一步明确了在建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具体内容以及发承包双方的承担原则,同时细化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停工期间留守人员、施工机械停置期间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等停工损失的计取方法和计取标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留守人员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和周转材料使用费的分担方法是在参考其他地市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局协商后确认的。

(五)为保证工期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用

对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原合同施工工期要求的

重点工程及民生保障工程,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细则》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费用计算方式。

(六)施工降效费用的计取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

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文件,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细则》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费用计算方式。

(七)隔离防护措施费用

隔离防护措施费用是疫情发生后至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

要求对市域外返工人员进行隔离观察、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指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该费用计取建筑业增值税。细则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费用计算方式,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隔离人员补偿标准是在参考其他地市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局商定后确认的,同时明确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对施工企业返工人员隔离费用已有政策颁布规定补助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应急抢建工程的建安工程费用计取

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疫情防疫管控点、方舱医院、隔离医院、“火眼”实验室等)建安工程造价,《细则》提供了两种计价方法。

五、施行日期。

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在建工程合同纠纷突出,为促进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早日走出疫情阴影,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冰冰              政策咨询电话:8701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