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4X/2020-259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卫发〔2020〕39号 公开日期: 2020-05-29
发布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29 13:5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卫生健康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扶贫办

市医保局           市总工会

2020年5月26日

杭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区、市)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县(区、市)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打赢低收入农户增收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的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继续推进实施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既定治理目标的实现。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冶金、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国家要求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对因职业性尘肺病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范围,给予扶贫有关政策帮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推动乡镇(街道)建立专(兼)职执法人员。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规资局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到2020年底前,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严禁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按职能分工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支撑网络。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医共体牵头医院和职业健康体检、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技术支撑网络。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一批支撑机构。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按照“市级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每个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市卫生健康委将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部门:以上由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政策法规。研究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相关政策,明确各地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我市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生活救助、支撑能力建设等政策法规。责任部门: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地市、县、乡镇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确保完成各项行动指标。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附件:杭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