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议 |
区县 | 征求稿原文 | 修改意见 | 举例 |
拱墅区 |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 第六条增加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规定,及质量、保修责任限定。 | 例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负总包责任。 |
第十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有隐蔽工程影像记录,做好成品保护。 | 第十条建议提高隐蔽工程影像记录的要求,做好后续资料移交。 | 例如:隐蔽工程必须100%留有影像记录,同时做好成品保护与档案移交工作。 |
| 第三章样板房涉及市场监管,建议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或取消样板引路章节,单独增设对样板房管理的通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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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实体交付样板房,原则上应按销售户型分别制作不少于1套实体交付样板房,并在预售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中非交付内容的应予以明示。 建设单位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实体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实体交付样板房一经公证确认,即作为法定的销售展示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施工样板间,依照设计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实体交付样板房明确全装修施工中材料、构配件、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等。 | 第十二条样板房公开展示内容必须与交付内容一致,且增加对于公共部位样板区设置的规定。 | 例如: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在交付样板房内,对全装修使用的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允许交付样板房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 交付样板房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指该户型所对应同层标准层电梯前室、同层楼梯间平台和相邻上下两跑楼梯)应制作交付样板区。 |
第十二条增加对样板房移位、调换的规定。 | 例如:建设单位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实体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实体交付样板房一经公证确认,即作为法定的销售展示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原则上不允许移位或调换。 |
第十五条 实体交付样板房应保留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组织购房人确认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 | 第十五条增加对于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的告知与发生歧义时的处理办法。 | 例如: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组织购房人确认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必须向购房者确认与标准样板房的差异之处,同时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时,应以每套住宅作为一个检查单元,以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形成分户检验记录。 | 第十六条增加对公共部位检查单元的验收规定。 | 例如:应以每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作为一个检查单元 |
第十七条 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宜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邀请购房者参与分户检验或由购房者代表成立监督小组等形式,允许购房者参与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 第十七条法律上业主无质量监督权力,应进行修改。 | 例如:允许购房者代表成立监督小组参与见证分户检验等形式,并可对装修质量提出合理性建议。具体操作形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
萧山区 | 第九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并编制全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 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 第九条中关于全装修施工前的中间验收节点应进一步明确,是否可以在主体未竣工时交叉施工,还是必须主体竣工后才可以装修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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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实体交付样板房,原则上应按销售户型分别制作不少于1套实体交付样板房,并在预售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中非交付内容的应予以明示。 | 第十二条删除一套的要求。 | 例如:原则上应按销售户型分别制作实体交付样板房,并在预售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中非交付内容的应予以明示。 |
第十五条 实体交付样板房应保留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组织购房人确认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 | 第十五条增加收取定金前。 | 例如: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收取定金前,应组织购房人确认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 |
下城区 |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并应对施工样间、实体交付样板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涉及对未制作样板房或者未保留样板房的查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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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 | 第八条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建设过程中因产品型号停产或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所至,不能按合同约定实施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用不低于同等档次的产品替换。涉及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 第八条增加绿色节能。 | 例如:涉及绿色节能、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实体交付样板房,原则上应按销售户型分别制作不少于1套实体交付样板房,并在预售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中非交付内容的应予以明示。 建设单位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实体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实体交付样板房一经公证确认,即作为法定的销售展示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施工样板间,依照设计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实体交付样板房明确全装修施工中材料、构配件、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等。 | 第十二条增加有关规定,第2进行修改并与第3小节进行顺序变换。 | 例如: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实体交付样板房。 |
第十五条 实体交付样板房应保留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组织购房人确认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 | 第十五条第2小节进行修改。 | 例如: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建立样板房开放日制度,组织购房人确认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并与准购房人签署合同内体现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与样板房一致确认单。 |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并应对施工样间、实体交付样板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结尾处增加对于样板房及实际交付标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现象,需及时抄送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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