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1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城南街道TS2012-19号地块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1、批准时间: 2013年4月3日
2、批准文号: 浙土字C【2012】-0037号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城南街道TS2012-19号地块。
用 途:商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岩桥村土地,西至:江南路,南至:岩桥村土地,北至:320国道绿化。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城南街道岩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4.3286公顷(计464.9290亩),其中耕地4.2314公顷,农田水利0.0504公顷,其它0.0468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桐政发〔2009〕64号)规定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方式:据《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发[2005]49号)的规定,按村集体确定具体安置对象的年龄段不同,可采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桐庐县征地事务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 年5月7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217051 监督电话: 64217015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2日
〔2013(年)〕第119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桐庐县人民政府 因实施城南街道TS2012-19号地块需征收城南街道岩桥村集体土地4.3286公顷。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桐政发〔2009〕64号、桐政发〔2010〕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岩桥村土地,西至:江南路,南至:岩桥村土地,北至:320国道绿化。
二、征地补偿费
地类 | 征地面积 | 征 地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支付对象 | |
耕地 | 水田 | 4.2314 | 二级 | 72.1110 | 305.1305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旱地 | ||||||
园地 | ||||||
林地 | ||||||
养殖水面 | ||||||
农田水利用地 | 0.0504 | 二级 | 72.1110 | 3.6344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其他 | 0.0468 | 二级 | 72.1110 | 3.3748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总 计 | 4.3286 | / | / | 312.1397 | / | |
(注:本表中已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 / 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元。) | ||||||
根据有关规定,未计入表一、按实补偿青苗补偿费9.999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2.9858万元。 | ||||||
以上合计,征地总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为335.1246万元人民币(大写: 零 仟 叁 佰 叁 拾 伍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陆 元 零 角整)。 |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农转非安置人数为 0人,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就地农转非。本次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不得超过 0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局。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桐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及《桐庐县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217051 监督电话: 64217015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22日
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 020号
桐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 020号
城南街道TS2013-7号地块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1、批准时间: 2014年1月27日
2、批准文号: 浙土字A【2013】-0687号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城南街道TS2013-7号地块
用 途:工业兼容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本村土地,西至:本村土地,南至:本村土地,北至:本村土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城南街道岩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4.8233公顷(计72.3495亩),其中耕地4.5315公顷,农田水利0.1670公顷,其它0.1248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桐政发〔2009〕64号)规定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方式:据《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发[2005]49号)的规定,按村集体确定具体安置对象的年龄段不同,可采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桐庐县征地事务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3月11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217051 监督电话: 64217015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 020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桐庐县人民政府因实施城南街道TS2013-7号地块需征收城南街道岩桥村集体土地4.8233公顷。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桐政发〔2009〕64号、桐政发〔2010〕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本村土地,西至:本村土地,南至:本村土地,北至:本村土地。
二、征地补偿费
地类 | 征地面积 | 征 地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支付对象 |
耕地 | 4.5315 | 二级 | 72.1110 | 326.7710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园地 | |||||
林地 | |||||
养殖水面 | |||||
农田水利用地 | 0.1670 | 二级 | 72.1110 | 12.0425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其它 | 0.1248 | 二级 | 72.1110 | 8.9995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总 计 | 4.8233 | / | / | 347.8130 | / |
(注:本表中已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 / 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元。) | |||||
根据有关规定,未计入表一、按实补偿青苗补偿费11.141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6.1748万元。 | |||||
以上合计,征地总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为395.1296万元人民币(大写:零仟叁佰玖拾伍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零角整)。 |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农转非安置人数为54人,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就地农转非。本次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不得超过54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局。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桐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及《桐庐县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217051 监督电话: 64217015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 052号
城南街道CX2014-2、3号地块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1、批准时间: 2014年9月03日
2、批准文号: 浙土字A【2014】-0148号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城南街道CX2014-2.3号地块
用 途: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CX2014-2、3号:详见勘测定界报告。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城南街道岩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5.6613公顷(计234.9195亩),其中耕地10.4721公顷,园地0.2513公顷,林地3.4245公顷,交通用地0.284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792公顷,建设用地0.0502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桐政发〔2014〕62号)规定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方式:据《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发[2005]49号)的规定,按村集体确定具体安置对象的年龄段不同,可采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桐庐县征地事务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4年9月18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217051 监督电话: 64217015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征2014第 052号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桐庐县人民政府因实施城南街道CX2014-2、3号地块需征收城南街道岩桥村集体土地15.6613公顷。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桐政发〔2009〕64号、桐政发〔2010〕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
地类 | 征地面积 | 征 地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支付对象 |
耕地 | 10.4721 | 二级 | 99.9 | 1046.1628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园地 | 0.2513 | 二级 | 99.9 | 25.1049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林地 | 3.4245 | 二级 | 49.95 | 171.0538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草地 | |||||
交通用地 | 0.2840 | 二级 | 99.9 | 28.3716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792 | 二级 | 99.9 | 117.8020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其它 | |||||
建设用地 | 0.0502 | 二级 | 99.9 | 5.0150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未利用地 | |||||
总 计 | 15.6613 | 1393.5101 | / | ||
(注:本表中已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 / 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元。) | |||||
根据有关规定,未计入表一、按实补偿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0.4759万元。 | |||||
以上合计,征地总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为1463.986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万玖仟捌佰陆拾零元零角整)。 |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农转非安置人数为143人,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就地农转非。本次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不得超过143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局。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桐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及《桐庐县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217051 监督电话: 64217015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