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20-2568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函〔2020〕119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3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杭环〔2020〕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局编制的《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局部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方案》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控制。上述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达到《方案》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方案》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二、《方案》由你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方案》实施的相关保障工作,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方案》落实到位。同时,你局要指导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加大《方案》的宣传力度,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对《方案》进行调整的,由你局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