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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 ||||||||||||||||
时间:2020-12-31 14:5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 制定《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4.《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防〔2008〕153号) 5.《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105号)。 (三)制定的意义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重要的国防战备设施。人民防空警报是为保障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指挥防空袭斗争而建立的警报通信,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的基本手段。能否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 2.贯彻落实我省关于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的相关要求。我省在2003年12月4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12月28日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进行了修正,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为完善我市的人民防空警报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已十分必要。 3.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警报的相关建设管理。近年来我市在市、县两级警报建设管理和利用社会资源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为厘清市、县两级人防主管部门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实施办法》的起草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部分内容,分别是: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6条,具体为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方针和工作职责等。 第二部分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共5条,具体为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内容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安装、验收、迁移等。 第三部分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共5条,具体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内容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职责,维护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表彰制度,管理责任移交和安全保护等。 第四部分为“警报信号的发放”,共7条,具体为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内容为警报信号发放的机制、发放的渠道、信号的种类及警报试鸣的组织形式等。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共1条,具体为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特点 1.厘清了市、县两级人民防空警报管理的职责。《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但未对市、县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区分。《实施办法》结合近年来我市警报日常管理的方式,对市、县两级防空警报建设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具体内容。《实施办法》对人民防空警报定期巡检、巡查、技术检测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建立了人民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技术培训制度和表彰制度。 3.细化了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渠道。近年来我市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拓展了警报信号发放的覆盖面。《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要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平台、城市户外屏、应急广播、商场超市显示屏、广播电视频道、电信运营商和公共设施广播系统等社会资源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人:张飞烽 联系电话:87265651 |